简介:继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将正当程序保护扩展至社会福利领域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中对正当程序的具体衡量标准予以了明确。就程序正当性问题而言,本案的争点为,终止社会保障伤残津贴决定前,是否需要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情境化”的衡量标准,即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需在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的基础上,个案化地作出判断:第一,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利益;第二,因为现有程序而使相关利益遭到错误剥夺的风险,以及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保障所可能具有的价值;第三,政府利益,包括所涉及到的行政职责、采用附加的或替代性程序所造成的财政及行政成本。经过上述两个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扩大了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确定了灵活的判断标准。
简介:《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惯例集》的传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广为流行。《维斯比海法》原名为《哥得兰海法》,首先成文于1505年,由位于哥本哈根的GodfreyofGemen出版社出版。本译文选自《海事黑皮书》第四卷所收录的TheLawsofWisbuy,《维斯比海法》的英文译本首先收录在1705年的AGeneralTreatiseoftheDominionoftheSeaandthecompleteofSeaLaws(《海权与海法大全通论》)。《哥得兰海法》,原文共66条,译成英文后共70条。据北欧学者研究,《维斯比海法》并不全部源自哥得兰,而是分别源自波罗的海地区(前14条,第7条除外)、佛兰芒或者加斯科涅(第15条至第39条)、荷兰(第40条至第66条)。xxvii-xxviii就内容而言,《维斯比海法》涵盖船长、船员、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海难救助、船舶租用、船舶抵押、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舶优先权等。《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海法》的内容,对于调整15世纪北欧的海上贸易起到重要作用,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被美国海事判决所援引。
简介: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中国加入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目前,该公约与中国现行国内法存在规则差异和冲突,中国加入公约仍面临种种障碍,加入前需要进行利益权衡和制度考量,为了更好地与公约相衔接,条约保留的安排不失为理性的选择。批准公约对提升与促进中国的司法改革,提高司法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以大国的姿态积极应对。
简介:渔业是世界公认的危险行业之一。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致力于保障渔业船员享有体面的生活、工作条件,确保渔民在海上的安全,并于2007年6月通过了《渔业劳工公约》。目前该公约已经达到了生效条件,将于2017年11月16日生效,并将会对中国远洋渔业带来重大影响。在介绍该公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梳理了自其通过以来,国际劳工组织在推动该公约实施和生效方面所做的努力和通过的重要文件。结合中国远洋渔业现状以及与该公约要求的差距,建议中国渔业主管部门及远洋渔业企业逐步提高渔船住舱及生活条件的舒适性,尽快改善渔船的医疗卫生及膳食供给,切实加强渔业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尽早加入《渔业劳工公约》,以促进中国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简介:合理便利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个关键概念。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以后,中国在教育领域实施合理便利方面有了突出进步。行政机关在实施合理便利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2015年4月21日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这也是“合理便利”概念第一次明确正式出现在中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为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的条款。在融合教育推进的过程中,在教育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大量的关于提供合理便利的需要。这就要求中国法律能够将提供合理便利从考试这一环节扩大到残疾人教育的所有事项和所有环节,并明确规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构成歧视。
简介:里格斯作为美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学家,运用生态学理论与方法,构建起全新的行政生态学理论体系,对公共行政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统治形式和实质的不相符为里格斯理解和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行政,形成“棱栏”概念提供了重要线索。他创制了“农业型与工业型”的“两极模型”,随后依据社会的分化程度重新建立了“融合——棱柱——衍射”的单维度“棱柱模型”。进一步研究后,他重新以社会分化和整合程度的双向维度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正和完善,提出了双维度“棱柱模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价格不可决”已超出了单一国家的视野,它应放在全球化框架中以“超棱栏”现象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