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收入有色彩乎?对这个问题,本来是不难回答的。因为收入原只有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分,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版税、稿酬、利息、遗产等等,非法收入即种种不义之财。人们憎恶此种收入,便形象化地贬之曰“黑色收入”。近年来,又冒出“灰色收入”之说。据经济界人士的解释,它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因其色彩界定模糊,便被某些不法之徒拿来为自己经济犯罪行径开脱。哈尔滨市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便是此类人物之一。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查处这起被称为黑龙江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腐败案件,是从朱胜文收受原哈尔滨国贸城总经理张庭浦的7万元钱打开缺口的。朱被捕后,承认收过这笔钱,但认为这是一宗“灰色收入”。他在审讯时写
简介: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名字是和他首创的“纯粹法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同时又当之无愧地被誉为“奥地利宪政之父”。奥地利——乃至于后来整个西欧——的宪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他的理论构想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称凯氏为“欧洲宪政之父”或许也不过分),而他本人也一度出任过奥地利宪政法院的大法官。尽管“奥地利模式”生不逢时,诞生后不久就被法西斯政权所取代.且凯尔森最终也迫不得已流亡美国,它毕竟首创了欧洲的宪政审查模式,并且虽然走过了一大段弯路,它今天却证明几乎和美国的宪政审查模式具有同样的生命力。这篇名作是凯氏来到美洲后不久对欧洲宪政模式作出的经典阐述。迄今为止,宪政审查在世界上无非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C.J.Marshall)在1803年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无论马歇尔大法官的论点如何雄辩有力,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在美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是一项开天辟地的创举。在当时,这种创制行为只有在美国才可能发生,因为那里不仅有一个在传统上受到高度尊重的司法体系,而且这一体系的顶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中上升到和立法机构平行的地位(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司法传统更为悠久的英国直到前不久还在争论着到底要不要一部《权利法案》)。美国宪政文化的特殊性注定了司法审查体制不可能不改头换面,兢在欧洲大陆获得“本土化”。欧洲宪政必须具备适合自己体制与文化的独特模式,它体现在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ConsmutionalCourts)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当然,建立这种不同模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出于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