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制定法律的科学前提。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科学判断和准确表述。经济法的理念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理念中的体现,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党和国家工作根本宗旨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是实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与内在要求。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该宗旨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相适应。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对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理论优势: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协调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经济法中的发展规划法发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独特作用,财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有特殊功效,金融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杠杆作用,竞争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发挥基础性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直接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服务。可见,经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制度优势。
简介:本文尝试以汶川地震为主要案例,结合国内外多个其他灾害案例,阐明灾害社会学研究的两大视角,分别为灾害和现代性视角,以及灾害和社会变迁的视角。论文指出,人类行为的在先性(humanprioractivity),已经成为灾害生成的一个最主要的社会机制,因此,人类认知和行为改变,以及人类普遍的灾害预防努力,便成了我们理解灾害现代性的两大核心内容;其次,民族国家内部救灾努力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以及危机后紧急规范的引入,也是例证灾害与高度现代性之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第三,整个救灾社会过程的逐次展开,同时也是低度现代性和高度现代性相互遭遇的一个重要场合,因此构成了社会科学家实地观察社会互动的一个良好案例。在把灾害导致的社会变迁(及其后果)区分为三个层面——灾害相关的宏观社会动力机制、灾区中观社区形态变迁和灾民微观适应行为——之后,论文也对汶川地震所引发的多个类型的社会变迁做了细致分析。
简介: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社会组织获得了一定制度空间.项目是分析政府和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重要研究介质.文章应用QCA法,研究社会组织获取政府购买项目的影响因素和竞争路径.研究发现,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并达成亲密关系至关重要,这是构成社会组织项目竞争力的必要条件.通过条件变量的组合分析,归纳了政府购买服务中官办和民办社会组织两种不同的竞争路径:官办社会组织采用组织身份和组织信用策略,民办社会组织则采用提升组织经营能力和组织信用策略,以此形成各自的竞争力.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诸多治理场域均以“合作”而非“控制”“限制”“吸纳”或“功能替代”等形式出现,新时代政府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分享社会治理权力,并赋予制度资源,强化了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逐渐由行政吸纳演化为制度化的“策略性合作”关系.
简介:“福利性”是社会服务的核心特征,“效率性”是市场最大特点,但是社会服务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并不冲突,而是平衡政府责任与政府能力的答案。市场机制的应用主体可以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应用环节应该贯穿于全过程,是整体性的,而不仅仅是政府购买服务。通过供求机制重新审视社会服务的精准性、价格机制重新审视社会服务的公平性、竞争机制重新审视社会服务的效率性、风险机制重新审视社会服务的有效性、利益机制重新审视社会服务的可持续性,能够发现市场机制应用不充分带来的种种问题。因此,社会服务供给中市场机制的优化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优化,从碎片化政策到整体性设计;二是能力优化,从表面化应用到深入性整合;三是环境优化,从外部化支持到内生性动力。
简介: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涵,它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就必须完成中国社会治理形态的结构性营造这一战略性支撑载体,进而才有可能实现“国家有效治理、政府依法管理和社会有序参与”的三个社会目标.中国社会治理形态的结构性营造需要基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府管理模式、社会治理机制三个层面的结构性营造.政治权力要与民主权威相配,才能生成结构性营造的中轴性要素.否则缺乏权威的政治——行政系统就会失去对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也会缺失人民参与所形成的政治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