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由贸易区在国外已经有着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国是学习和引进了这一制度安排。在此过程中,主要行为体是中国的地方政府。被称之为分散性权威的中国地方政府有着充分的自主性来学习和搜寻外来政策做出政策创新。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竞争,又使得政策的跨国扩散过程大大加快。具体而言,在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当时与国际经济联系最紧密也最靠近自由港香港的深圳,学习并创立了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雏形,即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在地方政府竞争的作用之下,保税区在中国迅速传播开来。但随着地方政府过于激烈的竞争以及全国政策的变迁,保税区优势有所下降,必须向自由贸易区转型。上海市政府在此过程中拔得头筹,而其他地方政府正竞相建立下一个自由贸易区。
简介:政府间的组织学习是政策扩散的微观机制,也是政策知识转移、吸收与内化的政策再生产过程。文章以"城市网格化管理"政策为例,对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浙江省舟山市"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以及重庆市某区"网格化社会防控体系"三种再生产形式进行分析,发现地方政府并非被动地移植政策原型,而是将其作为知识起点进行选择性的吸收与改造。政府组织在技术导向学习与社会导向学习之间的复杂选择导致"再生产"的政策在具体形式和改革力度两个维度上不同程度地偏离了政策原型。而这种学习选择与政策再生产偏离受到三种具体机制的影响,即问题研判机制、不确定性规避机制与资源动员机制。三种机制共同作用于整个组织学习过程,使得创新政策本土化的同时也具有复杂的地方治理绩效与制度变迁导向。文章的主要价值在于引入组织学习视角,展现政策扩散过程中"再生产"政策的变迁样态和影响学习的微观机制;局限在于由于缺乏其中部分案例的一手调研材料而影响到分析的深入程度。
简介: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简介: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也不管是在刑法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还是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主观要素的证明一直是个司法难题。主观要素的证明在整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等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除了阐述主观要素的直接言词证据外,还有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的证明模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素的证明还存在主观要素证明过程不透明、事实推定定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刑事实体法与证据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例,来初步探讨司法实践中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认定主观要件这一证明模式,并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原理和具体的证明方法。最后,本文就主观要素的证明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包括从事实推定到法律推定的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判决书的加强说理及公开化。
简介: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