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总体上分为三种模式,即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三种。自诉独占模式发端于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如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以及英国1879年前的立法例。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是当今世界存在数量最多且情形最为复杂的模式。根据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者范围的消长,又可具体细分为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中国台湾的公诉自诉平分秋色模式、中国大陆的公诉自诉关系多元模式等几种亚模式。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起诉权虽统一由国家行使,实行公诉垄断,但在诉讼制度中存在有制约公诉权并体现自诉功能和价值的相关制度的一种特殊模式。"类自诉"模式在不同国家样态各异,其中日本源于准起诉制度、法国源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意大利源于不告不理案件的存在。
简介:学校特色是指学校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比较持久稳定的发展方式和被社会公认的、独特的、优良的办学特征,是学校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跨越与突破。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是在长期的公安高等教育发展中积淀形成的,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在其教学、科研和管理上始终保持与公安事业同步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挖掘、继承、发展,经过长期努力所表现出来的具有鲜明独特特点的办学模式,具有独特性、稳定性、价值性、优质性、实践性方面的特点。公安高等院校与公安事业结合发展的实践是形成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的基础,是公安高等院校孜孜不倦长期追求的实践性结果。在公安高等院校学校特色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学校特色与特色活动、特色项目以及特色课程、特色学科、特色学校等概念的区别,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创造品牌特色、建设学校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