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简介:鲁政办字[2013]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对于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