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大体勾勒出该程序的适用要件和具体规则,体现了我国在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决心,并为境外违法资产的追回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公布的法条内容呈现出立法目的混同、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不足、程序设置相对粗疏化的特征。从更好地契合立法初衷的角度,在程序启动方面宜采用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基本类型,以厘清缺席审判程序构建的多元价值。在实践适用方面,赋予被告人程序异议权等救济权,司法机关也应审慎对待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严格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行使权力,以避免因被告人缺席而对案件裁判带来的不利影响。
简介:监察权作为独立的权力类型,其证据规则构建的前提在于对监察权进行学理解析,以期通过明晰其权力运行范式,有针对性地构建系统的监察证据规则。具体范式为厘清权力的性质以付之予价值理念、权力的层次以付之于规则的衔接流转、权力的对象以付之其证明标准的区分应对。而置于监察语境下证据规则的司法构建则应从两个维度展开,其一是应然功能维度,从证据规则所应然具有的功能反向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逻辑体系,即将保障基本人权、规范证据运用、查清犯罪事实为其应然的功能预设。从而依次构建证明标准、调查取证制度、特殊证据制度。其二,则是立足于实然运作层面,构建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以形成完整的规则逻辑体系。
简介: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这是个亦旧亦新的问题。在日本,随着商法典若干内容的单独立法,商法典内容不断"减少"。正在进行的日本民法典大修订中,还曾设想由民法吸收商法典中的商行为法的总论内容。虽然这一设想最终未占上风,但如何划定民法与商法的分界线今后可能重新上升为一个重大命题。"商的世界"有不少特殊的理念和制度,想要把"商的世界"的所有问题都放入膨胀的民法典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立法形式"合一"或"分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什么是"商"并探索其具体的规制原理。明确"民"与"商"各自世界的差异,在考虑二者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的基础上的立法才是应有之道。近年来逐渐盛行的B2C(Business-to-Customer)型交易恰处于"民"的世界与"商"的世界的居中位置,厘清B2C型交易的规制原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先决条件。本文以2005年修改的《日本公司法》与《债权法》修改为中心探讨。
简介:本文主要关注马克思理论中的女性主义和性别方面。马克思的方法论为我们将性别与阶级、女性主义与反抗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进行思考提供了工具和范畴。然而,他的贡献并非直接的,因为马克思并未发展出一套关于性别的理论。对我们来说,将再生产劳动力、奴隶劳动力、移民劳动力、南半球劳动力以及失业者融入对资本主义及其劳动分工的批判性分析中是至关重要的。再生产劳动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广泛的人类活动,也是工人阶级内部发生分化的主要领域。1970年代,女性主义者发现了一种完全不同的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寻求到一种从阶级观点出发阐释女性压迫根源的理论,从而形成了一场既改变了马克思主义也改变了女性主义的理论革命。承认女性的家庭无偿劳动在劳动力生产中的核心地位不仅重新定义了家务劳动,也重新定义了资本主义的性质以及反抗资本主义的斗争。这意味着我们要重新审视马克思及其著作,推动女性主义的发展。
简介: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劳动密不可分。长期以来,劳动的力本主义实际上成为劳动价值的核心,其含义就是从资本运作的视角出发,将劳动当作生产的一个要素、一个步骤,往复不断地参与生产过程,将劳动蕴含的生产能力发挥到极致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虽然有助于创造巨额的物质财富,但却压抑了人性,贬低了人的尊严。而劳动的人本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注重精神层面上的活动以及人类的社会化需求。这是构建文明社会所必须达到的要求。从工时制的角度分析,劳动的力本主义下的工时制,存在着时间的计量物化了生命、时间的安排消磨了意志以及时间的利用压抑了人性的问题。而劳动的人本主义下的工时观是一种社会化的、人性化的工时观。这可以进一步克服异化劳动,促进人的发展。
简介:马克思提出的超越资本主义的未来社会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运动终将导致其自我毁灭,同时创造有利于革命的条件,进而产生能够实现解放的替代方案,即一种更有利于人类繁荣的新社会形式,在新社会中,资本家阶级对投资和生产的控制将被激进的经济民主所取代。基于马克思主义传统,有四个核心命题对于理解超越资本主义的可能性仍然是必不可少的:资本主义阻碍了人类繁荣的实现;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运动本质上是矛盾的;实现人类解放的社会转型需要动员民众并展开斗争。通过在资本主义的矛盾空间内部建立民主一平等的经济关系,这四大命题可以为削弱资本主义的主导地位的战略愿景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