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乡村社会变迁带来规则认同转变(一)规则认同理论阐释“认同”在社会学中泛指个人与他人有共同的想法,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为他人的感情和经验所同化,或者自己的感情和经验足以同化他人,彼此内心产生的默契。规则可解释为规章与法则。规则是客观存在之物,作为一种制度或章程需要人之行为去遵守,而遵守则是基于人的一种感情与经验的认同。这种认同不妨称之为规则认同。如果从社会角度分析,规则认同则是人的感情与经验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同与许可。笔者引用哈贝马斯在针对民族认同中的两种模式——授予性民族认同和获得性民族认同加以解释。“在《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一文中,哈贝马斯区分了两者的不同,认为前者基于共同的语言、种族、宗教信仰等,体现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认同;后者强调与以民主方式构成的公民身份之间的关联,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认同。”①这里提到了“授予性”认同与“获得性”认同,哈贝马斯认为授予性认同更多是一种基于习俗和信仰的认同,而获得性认同则更多的从公民社会和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简介:近年来,民间法研究成为学界的热点课题,深刻影响着法学理论的建构和司法实践。但也应看到,我国民间法研究主要侧重对传统民间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考察,忽略了当前乡土社会转型背景下产生的新民间法,在研究视角上也主要以横向的静态考察为主,纵贯式的过程性分析不多见。本研究以村庄共同体解体和农民个体原子化趋势下的黔东南农村山林管护规约为个案,对转型乡土社会新型民间法的产生演变过程、新型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及其形成的秩序结果进行剖析,认为在乡土社会转型期间应充分重视民间法的秩序建构功能,遵循民间法的内生路径和变迁规律,建立以国家法为主导和民间法为基础的、协调互补的乡村良性法治秩序。
简介:如何规制民间高利贷,是长期困扰民间金融研究和相关立法的一个难题。在利率逐步市场化的今天,准确和深刻认识民间高利贷的法律规制问题,必须首先理清民间高利贷规制的法理源流和制度变迁,在理论发展与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中寻找完善现有制度的实证材料。从契约自由到契约正义,从金融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经济形态的更替、民生状况的改善、经济安全的保障及理论思潮的转变,都是影响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基本因素。透过这些因素与民间高利贷法律规制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可以发现,仅仅从法律本身很难深刻理解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历史逻辑和现实要求。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所保障的交易自由和公平,金融监管所强调的经济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所支撑的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都是民间高利贷规制变迁的内生要素。
简介: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罗马,判罪、移民两种导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罗马法上都发生了。从此,这两者成为历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考虑民事死亡问题的主线。而且,罗马法学家感受到了一种类似于死亡的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还差一里路把它提升为概念,进而反过来把它系统化为制度,这一工作由中世纪法学家完成。他们型构了拥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两个种的死亡的属概念,进而把两种死亡都当作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罗马人开创的三个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实现了体系化。但在19世纪后半叶,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导致多数采用它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废除了它。但实际上,这种废除实际上是“粉碎”。换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这两个范围内又进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换了个名称继续存在直到今天的现代法中。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为它满足了一个社会清除害群之马的需要和内外有别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