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将环境法益中的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进行分立保护是研究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的基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自然法益表现为自然的自洁性利益,其以自然的“自我代谢能力”为判断标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当认定为故意而非过失。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排放、倾倒行为的语义封闭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行为”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若发生于企业外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件;若发生于企业内部,成立污染环境罪则需具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件。
简介:原苏联是世界上与美国并驾齐驱的核大国,在世界上5大核试验基地中,苏联就占了两个,这就是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场和新地岛试验场。原苏联共进行了715次核爆炸,其中在大气层中进行的核爆炸为215次,核当量4.52亿吨(至1991年),而全世界进行核爆炸的总核当量为6.29亿吨,苏联所进行的核爆炸占核当量总数的71.4%。(另外3个核试验场为美英使用的内华达州试验场,法国的穆鲁罗瓦考试场和中国的罗布泊试验场。)原苏联的这些核爆炸将约2,600万里的铯—173和2,000万居里的锶—90抛入大气层中。在进行大气层内核试验较多的60年代,大约有5吨钚散落到我们生存的生物圈中。此外,原苏联还有200多个小型的核靶场。放射性核污染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与我国黑龙江、内蒙、新疆等省区相邻,其核污染尽管不及西部一些重害区严重,但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简介: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噪声污染现象也日趋普遍,排污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立法对噪声污染的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纠纷时经常陷入无法律依据和无理论依据的困惑中,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此类纠纷的处理显得尤为必要。一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本丈所指的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关于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需要分析的是噪声污染是否必然引起损害赔偿?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超标准的噪声对受害者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轻则是精神上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