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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站台票对于确立持票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站台上产生的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站台票实际是以站台出入和使用为核心的无名合同的书面形式,其内容为该无名合同的组成部分,以站台票为核心的无名合同的性质类似于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票,两者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的归责和承担基本相同。

  • 标签: 站台票 无名合同 法律性质 安全保障义务
  • 简介:广州孕妇拒签事件反映了医疗服务实践中应加强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医患互信缺失以及法律规定缺乏弹性等问题,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实务处理和法律规定中需要改进的方面。

  • 标签: 医疗告知 医患互信 法律僵硬 改进
  • 简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编辑同志:有个问题需要咨询你们。我的父亲因为偏瘫2年,需要人照顾,我要上班所以只得雇请保姆,因为双方磨合问题,2年来已经换了3个保姆,有的关系甚至搞得非常僵,我决定如果再请保姆就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也有个处理依据,我想了解的是,这种合同下的雇主与保姆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两者有区别吗?

  • 标签: 法律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签订合同 权利义务 保姆
  • 简介:<正>关于法律概念的论争,有两个主要的观点。一个观点最初是由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出的,认为对法律概念的阐述是一种"自我理解"中的活动,这要求分析者挖掘蕴涵在实践中的各种习惯、行为和行动的法律理解。笔者称此观点为概念性的法律概念。与此相对的另一观点则认为我们应当选择最符合我们的政治目标的法律概念。笔者将这一观点称为解释性的法律概念。在当前的

  • 标签: 法律实证主义 德沃金 法律的概念 法哲学 解释法律 公职人员
  • 简介:我国目前存在民间金融严重不规范的现象,学界、实务界均在热议目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出发,考察日本民间金融的方式以及非法融资。主要对非法融资出现的缘由、日本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并总结从中所获的启示。本文介绍了日本非法性民间金融中的消费金融公司、地下钱庄的高利贷现象,因法律修改不当导致反作用,进而衍生出的新的、不规范的非法性民间金融的现象。虽然两国国情大不同,但希望借此引发更多思考,共同探讨完善对策。

  • 标签: 日本民间金融 非法民间借贷 对策 认定标准
  •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控制,是私募股权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可能面临其法律主体因素、权利义务因素和救济途径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而其市场风险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控制。通过优先权条款作为工具,健全与完善以回购权、拖带权、反稀释保护和知情权保证为内容的特殊权利体系,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对赌协议的完善,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 法律风险 优先权 对赌协议
  • 简介:法律之特质,为社会之规则。拟俟区别法律与类似法律诸现象时,加以说明。而社会规则之法律观念,与人格价值,即个人价值之道德,尤不可不完全区别。或谓“法律非别乎道德,乃实现道德之手段而附于道德者”,此说对于承认道德与法律区别之问题,了不相涉。吾人贝Ⅱ谓,两者之区别,为法律之外部性,道德之内部性。此言固亦有关联之意,然有不同之意四,不可不察也。

  • 标签: 法律与道德 社会规则 法律观念 人格价值 个人价值 内部性
  • 简介:(原序)本篇系北京法大毕业生涂君身洁所译日本法学博士之名著,于解释法律之方法,阐发精详,本社认为极有参考之价值,特商涂君由本刊按期发表,志此以示感谢。编者译。一,主张社会法学之AntonMenger.谓今日之法律学,为学问中发达最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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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cvonLiszt,1851~1919),生于奥地利的维也纳。李斯特18岁进入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四年后又赴哥廷根、海德堡等大学学习。在维也纳,他深受其老师耶株(RudolphvorJhering)、麦克尔(A.Merkel)和瓦尔堡(E.Wahlberg)等人的影响。1875年,李斯特以《伪誓和虚伪的证言》的论文,成为格拉兹(Graz)大学的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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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莱昂·狄囊(LeonDuguit,1859~1928),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的主要代表。1859年2月4日出生,1882年6月在波尔多大学法学院取得博士学位,同年10月,在教授资格竞争考试中合格。1883年1月,取得冈城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格,1886年10月,取得波尔多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格,1892年4月,任波尔多大学法学院宪法和行政法教授,1901年,出任该法学院副院长,1919年起任院长,直到1928年12月18日去世。由于狄骥一生都在波尔多大学度过,所以他以及他的追随者也被称为“波尔多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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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1878~1949),是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1878年生于德国北部石荷州的吕贝克,1898年至1902年间,先后进入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等大学学习法律,师从李斯特、施塔姆勒等著名学者。1902年,以论文《相当因果关系论》获得博士学位。第二年成为海德堡大学的讲师,主讲刑法和法哲学。在海德堡大学期间,他吸收了新康德主义的思想,特别是从海德堡大学当时的巨擘马克斯·韦伯,以及冉冉升起的哲学新里拉斯克那里获得启发。1910年,他写就《法学导论》,一书成名,到1980年该书已经印至第13版。

  • 标签: 法律人 海德堡大学 新康德主义 刑法学家 法哲学家 拉德布鲁赫
  • 简介:勒内·达维德(ReneDavid,1906~1990),当代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1906年1月,达维德出生于巴黎,从小获得了良好教育。1928年,年仅23岁的达维德就获得了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次年即被聘为法国格勒卢布尔大学法律系教授。1930年,他出任罗马私法划一化国际研究所副秘书长,这对其形成“世界法律统一主义”的思想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35年,达维德继而获得了英国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在哲学领域的造诣大大帮助了他在法学领域研究工作的开展。二战以后,达维德的法学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

  • 标签: 法律人 巴黎大学 博士学位 大学哲学 法学家 副秘书长
  • 简介:本文从科学哲学对理论的理解出发,阐明了法律的非理性论性,论证了法律作为知识的自主性,着重揭示了现有法律理论生产的非法律性,最后基于这种法律本体所设定的应然教育模式对偏离这一教育模式的体制进行了分析和批评。

  • 标签: 非理论性 法律的自主 法律理论生产 法律教育 批判
  • 简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通过若干“决定”、“决议”,这些“决定”与“决议”在性质上是属于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还是其他性质的决定,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如: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法等)都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实践中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在工作中掌握。

  • 标签: 法律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 议事规则 人大组织法 区分标准
  • 简介:【摘要】入户抢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非常复杂,“户”的界定是突显的疑难问题之一。然社会转型期决定了收入分配的不均衡和居住形态的多样性,虽然两个司法解释为“户”的范围进行了厘定,但仍有相当多的类型情况在上述司法解释中难觅答案。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在结合入户抢劫的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探讨“户”的范围的界定,论证合租房成为刑法规定中“户”所应具备的条件。【关键词】“户”入户抢劫合租房抢劫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条重罪,而入户抢劫是其结果加重犯,因而处罚更加严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勿枉勿纵犯罪,保护家庭成员对“户”的安全的信赖,司法机关就必须确定“户”的标准从而精确地认定“户”。

  • 标签: 中法律 入户抢劫 合租房成为
  • 简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

  • 标签: “涉众型”经济犯罪 法律适用 不特定公众 非法占有目的
  • 简介:“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的是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财产,其外延应是不确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本文认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创新性地运用“共犯”理论确定打击范围,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和“就低原则”综合判断犯罪数额。

  • 标签: “涉众型”经济犯罪 不特定公众 法律适用
  • 简介:你也许会问:“法律理论为什么不可能呢?”如果这意味着“参与”与法律有关的“理论争论”,那么确实没有人质疑将法律理论化的可能性。然而,由一组体系化关联的关于法的本质的真命题组成的法律理论是可能的——这一想法遭到了来自不同方向的质疑。

  • 标签: 法律理论 理论争论 “参与” 法的本质 可能性 理论化
  • 简介:口述历史是区别于考古学的历史研究方法,在西方历史学界有近六七十年的历史。口述历史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口述历史和口试历史中的法律问题两方面。

  • 标签: 口述历史 法学方法 法律问题
  • 简介:解释法律,应从文章解释之通则,殆为世所公认。所谓文章解释,即以阐明法文多表示之意思与实质为目的之解释。欲达此目的,应并用文理解释于伦理解释,自不待言,但一般学者,多漠视社会常识观念,主张极端文理解释或极端伦理解释;于是法律观念与社会常识,遂有两相背驰之倾向。夫法律,所以调和实际生活现象者也,解释法律而不顾社会常识观念,则去法律之本旨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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