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20-40年代,费达生作为中国蚕丝合作生产的重要推动者、组织者,前期在江南太湖流域、40年代在四川的川南实验区,开展了一场长达二十余年的蚕丝合作生产运动。这场由女性领导、以女性劳动者为主力的合作化运动,成为中国合作运动中一道颇为独特的景观。费达生认为合作的意义在于建立一种指向新的公平的社会组织,她笃信只有合作组织可以帮助穷人、相信中国在和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相竞争时,合作化是一条可能的生路。费达生始终保持着对资本逐利、扩张和谋求垄断本性的警惕,坚持合作社必须持有超越利润主义、服务社会和保障贫苦农民利益的宗旨,在实践中与资本共舞但又顽强地抗拒着形形色色的资本巨型化。
简介:随着时代变迁及社会转型,家庭结构的组成及形态趋向多元,未成年子女出现在法庭的现象增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在法庭上的最佳利益,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6月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参酌德国做法,设置了程序监理人制度.当出现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等情形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选任程序监理人,使其在法庭上代表未成年人子女,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两岸同宗同源,文化背景相同,在对台湾地区程序监理人的规范构造、运行实效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借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的立法经验,建议在大陆家事诉讼法中设置程序监理人制度,从而实现在司法程序中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