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司法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普遍的错误风险,它起因于司法证明的经验推论属性。案件事实发生后,关于待证事实的信息借助证据得以移转、保存和提取。事实认定者从证据出发经由推论链条而推导出要素性事实,从而评价每个证据对要素性事实的支持度;然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将各个证据的支持度合并处理,形成对事实主张的内心确信。由归纳推理产生的经验法则是必不可少的推论媒介,它借助演绎和溯因推理参与事实认定过程。作为推论起点的证据、作为推论媒介的经验法则、具体的推理方法以及将多个证据综合审查判断的方法,都具有概率性,会产生或转移错误风险。证明标准规则是对这种风险的法律认可。可以考虑通过降低风险、容忍风险和分担风险等途径进行应对。
简介: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