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尚存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被告的具体形态就是其中之一。与传统的行政诉讼被告不同,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即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亦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有可能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保密审查问题,所以,保密审查机关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也是这类诉讼所独有的问题。【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关2008年以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开始大量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存在很多其他行政诉讼所不具有的特有问题,被告的形态就是其一。从理论上讲,任何行政机关都有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因为在处理行政事务的时候,每个行政机关都会收集到并掌握一些信息,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当就可能会引发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使自己成为被告。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首先应该是作出了某种有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或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可能受到了侵害的主体……
简介:当下关于公民诉讼的探讨大多定位和停留于公益诉讼层面,没有进一步进行亚类型化的细化分析。以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公民诉讼与集团诉讼、民事诉讼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公民诉讼的诉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其法律责任功能以预防为主,相应地其法律责任类型依次为预防责任、特定行为责任、填补责任和惩罚责任;其法律责任形态以“法定性”和“行为履行令”为最基本特征。“预防功能为主”显现公民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并激励人类从事与环境相容的行为.以实现人类这一集合主体的多元利益的适度共赢;“法定性”凸显公民诉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志”体现和“社会利益”维护;“行为履行令”反映公民诉讼的外在特征,是社会以个体化形态按照社会意志规范个体行为的强制再履行。公民诉讼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的拟制和司法实践,不仅仅体现了法律拟制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构建了国家与社会的共治机制。
简介: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初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考察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来自外部中立的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侦查权的制约,可以说,在目前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中还不具有一种"诉讼"的特征。我国应该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
简介:【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至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在产生的根据、存在的范围、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诉权的限制、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归属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在现代的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形式。直接诉讼也被称为一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是董事等的行为直接侵害单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权益受侵害的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也有学者将股东直接诉讼定义为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其它加害人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向法院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为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比如二者都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提起的诉讼,都是以股东名义提起的诉讼,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如可能某一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的发生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又侵害了个别股东的权益,针对这一行为,相关股东既可以提起维护公司利益的代表诉讼,又可以提起直接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有区别所在。
简介:法治之路漫长而曲折,特别是对一个拥有几千年独特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法治之路更加艰辛。实现法治目标的艰难有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但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缺乏诉讼的胆识和勇气,简单一句话:怕打官司。中国有句谚语:一字人公门,九牛拔不转,其反映的是诉讼的难度,打官司的离奇和曲折。《笑林广记》记载:官吏听讼断狱“无是非,无曲直,日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日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日审官司而日打官司。官司而名打,真不成为官司。”时至今日,观民意、察民心,这种想法仍旧占据我们普通百姓的心中,仍旧让我们不想打官司、不愿打官司、不敢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