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标的作为学理上的概念,从其本质机能上讲,具有'体系概念'和'指示概念'的两面性。日本的著名的诉讼标的(诉讼物)论争就是从其体系概念的层面展开的论争。但经过多年的论争发现,没有哪一个诉讼标的学说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故,日本民诉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诉讼标的的研究方向转向于研究解决个别问题。从日本样本来看,对体系性诉讼标的之研究正在逐渐固化、淡化,诉讼标的概念在具体问题解决上的相对化(指示性)机能逐渐被接受,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正在变成一种解决问题时的思考工具。诉讼标的概念是与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裁判制度共同发展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机能和含义。在我国现有语境下,如想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首先应对诉讼标的概念的本质机能有清楚的认识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标的识别之各学说进行选择,进而构筑中国化诉讼标的理论之全景。
简介:公正、效率、效益是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最基本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精神实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然也不例外。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正体现了这种价值追求。笔者在本文中将以这三大价值目标为标准,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略作评价,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研益。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公正目标的实现刑事诉讼实质上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活动,其最终目的是均衡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惩治犯罪,另一方面是保护无辜。实现了这两方面的内容,刑事诉讼就实现了最大的公正,这也就是刑事诉讼制度中公正的最深刻的含义具体来说.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目厅主要有以下要求:(1)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均衡较童,
简介:诉讼标的概念是随着诉讼的产生而产生的,诉权在请求权概念未出现之前,最初被理解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诉讼标的最初也被人们理解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请求权概念产生之初,它在诉讼法上与诉讼标的乃是同一内涵,都是指民法上的请求权,这是由于早期社会诉讼形式单一决定的。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化,诉讼形式不再单一,诉讼标的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转变成为诉讼上的请求权,但民法上的请求权的研究仍深深影响着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
简介: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如何界定,将深深影响诉讼标的特定之方式、法院阐明义务之形态、是否违反重复起诉禁止之要求、是否构成客观诉之合并、是否构成客观诉之变更与追加,并影响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大小,其为民事诉讼法甚为重要之课题。本论文主要乃在探讨相关重要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其次评析相关理论之优、缺点,并分别区分不同之具体案例类型,来比较与分析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运用之状况。本论文主要在厘清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探讨有无从旧诉讼标的理论转化为两个构成要素理论之必要性,并提示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概念过度扩大界定之危险性。本文之目的乃在使现今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更加明确化,勾勒出未来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概念在发展上之方向,并凸显未来诉讼标的理论发展上过度扩大诉讼标的概念之危险性。
简介:《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德国所采用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都无法形成有效对接,短期内无法成为我国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含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以此为前提,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必要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两分法框架内再建构出一种新的共同诉讼类型——'准共同诉讼'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