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没有在《继承法》中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导致实践中即使立遗嘱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其亦无法完成遗嘱所指定的执行任务。学界多主张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权利,英美法赋予遗嘱执行人以管理清算权责;大陆法系的法国仅赋予监督保全之权责;采当然继承模式的日本法建立了以管理清算为核心的遗嘱执行人的权责,却在实践中引发了与继承人管理清算权责的冲突。我国在遗嘱执行人权责内容的立法选择上,应注意避免日本法上的问题,可由立遗嘱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赋予遗嘱执行人管理清算抑或监督保全之权责;在立遗嘱人未予明确时,法定遗嘱执行人的权责为监督保全,以避免和继承人的权责发生冲突。
简介:我国传统罪数理论对罪数体系与竞合体系混为一谈。实际上,罪数体系是自然行为到构成要件的涵摄过程,竞合体系解决同时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问题。日本罪数体系中竞合部分狭窄;德国竞合体系缺乏目的导向,均存在疑问。目的导向的竞合体系,意味着将相同处罚原则的概念归纳。想象竞合、牵连犯采取"从一重处"原则;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应当遵守"重法优先"原则,补充关系、择一关系、加重情节、通过犯都处于特别关系的延长线上,和特别关系同一处理;吸收关系应当遵从"从一重处"原则。因此,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犯、吸收关系无需区分,只要案件事实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且自然行为的主要部分重合,就采取"从一重"的处罚原则。
简介:揭示"联村制度"的时空差异性和一般运行机制,并分析"联村制度"的存在对乡镇治理利益密集型村庄所发挥的作用,是本文的研究目标。本文采用田野调查的质性研究方法,在对官僚制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于"村级组织官僚化"的另一种乡镇治理模式。在以M村为代表的利益密集型村庄,派性政治对村社利益连带与情感连带的切割,使村干部不再是整个村社意志的代表,也不再对整个村社关系网络具有谈判力和动员力,村社出现"治理无主体化"的现象。作为应对策略,乡镇行政要充当村级治理的主体,调和各方利益,以超越派系和既得利益集团,成为以非科层化方式运作的"中间权威"。本文通过分析利益密集型地区"联村制度"运行机制,将推进对乡镇行政与村级治理关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