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12年5月~2013年6月,我国法学界对于电子商务法开展了一些研究,发布了一些论文,出版了一些书籍,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学界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标准、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其效力、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等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标准的讨论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近年来,我国审理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主要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对各国法院都是一个难题,值得深入研究。
简介:2012年11月20日至16日,东兰县检察院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资金职务犯罪预防发出的检察建议,深入到该县各个乡镇中小学校进行整改和效果回访。针对各个学校“营养餐”资金监管、受益学生人数管理和制度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各个学校是否设立了“营养餐”监督岗,是否按期对“营养餐”经费使用情况上墙公布,“营养餐”是否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食堂采购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采购、使用登记表》,是否设置“今日物价”公式栏等。同时,为确保预防效果和检察建议落实成效,该院检察官还对部分教师和学生家长进行了采访,告知他们要积极行使监督权,并邀请他们与学生共同进餐,
简介:电子化政府绩效评估系统在政务内外网中施用,具有人工难以企及的独特优势,既可在网络环境下与现实的评估主体分工合作,在网络世界中独立承担评估职责,也可作为评估客体——让系统评估系统成为可能。探讨这一虚拟的评估主体的设计原则、生成原理、适用空间和评估范围,以及它与现实的评估主体的关系和两者的分工与合作机制,并将其考察和评估的重点拓展至电子政务系统内相关的各种关系的运行状况,以及系统运作赖以支撑的各种行政体系要素的匹配程度,可以有效挖掘虚拟的评估主体的技术和革新的潜力,促使政府审视自身行为过程和立足于治理过程的变革。这对于政府质量提升和绩效改进以及电子政务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简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繁荣经济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在盗版电子商务产品风靡的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版权客体是网络作品,因此其特殊性不言而喻;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版权人的诸如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成了侵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交换筹码,所以电子商务版权保护必须以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双管齐下,且需更加重视预防版权侵权的事前预防措施的实施——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需要设立监督维权组织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安全;而事后补救措施除了传统的司法救济外,也可以采用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及效率性等优点的在线诉外救济机制(ADR在线机制)给予救济,如此,方能有效解决关于电子商务版权的一系列问题。
简介:一、引言《磨镜》〔1〕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如果不知道所“磨”之镜乃高悬之“秦镜”的话,很多人可能会把它当成一位女权主义者描绘女同性恋的著作-在中国古代,所谓“磨镜”原本指的是因女同性恋双方有同样的身体结构,似乎在中间放置了一面镜子而在厮磨。如果说明是“秦镜高悬”的话,便可避免这种误会。《西京杂记》中记载秦代咸阳宫“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2〕秦镜可洞察人性善恶,是非曲直,以镜喻官,则判案公正廉明,不徇私情。以镜为鉴,法尚平直;所磨之镜,便是教导培育修齐治平经国理事的理想的法律人。《磨镜》的特别之处在于,它虽然是在探讨理想的法学教育,但并非是针对当下法律院系具体课程制度利弊之研析,亦非站在中西比较的层面分析不同法系具体教育设置的问题,而是经由法史学层面检视传统中国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律观念对于法律人培养之优劣,与当下相映照,以收比较之效,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意见与建议,辨析何为真正的“法律人”,探究何为法之精义与法律人之德性,如何在治事与治国层面上成就法律人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