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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情]2009年5月,A乳业公司经理苏某与B乳业公司经理赵某商议.将私藏在A公司的被客户退回的23.425吨奶粉运至B公司.换上B公司的包装、打上伪造的生产日期和批号,销售金额为28.11万元。经检测该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2009年11月,赵某经无业人员郭晓利介绍从个体户田满处收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无标识奶粉8吨,将其中2吨奶粉做回化处理.苏某在明知该批奶粉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剩余奶粉重新更换包装.

  • 标签: 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9年 未遂 乳业公司 三聚氰胺 A公司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孙某5人从潘家园市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普通的维腊木木雕(俗称绿檀),后拿到海淀区304医院附近等地,谎称木雕是家族祖传的紫檀木,因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才欲将木雕卖出,

  • 标签: 销售伪劣产品罪 诈骗罪 幌子 2010年 被告人 木雕
  • 简介:持“多种行为类型说”及“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实行行为。其中,持“多种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存在生产行为、销售行为及生产并销售行为3种具体的实行行为类型;而持“复合行为类型说”的学者则认为,该只有一种实行行为类型,该行为由生产行为要素与销售行为要素复合而成。持上述两种学说的学者对该实行行为的认知与归纳皆源于对该罪状的误读,不能合理地解决司法难题并带来理论纷扰。持销售伪劣产品“单一行为类型说”的学者认为,该的罪状部分仅描述了销售伪劣产品一种实行行为类型。此说既是符合规范现状的学说,也是解决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理论解说混乱及司法适用困惑的妥当学说。

  • 标签: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行行为 多种行为类型 复合行为类型 单一行为类型
  • 简介:被告人:郭庆文,男,28岁,江苏省江都市人,农民,住江都市锦西镇尤桥村。1997年9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郭庆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庆文在无实际生产能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江都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分房屋开办工厂,声称

  • 标签: 销售伪劣产品罪 江都市 被告人 蓄电池厂 销售金额 江苏省
  • 简介:“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 标签: 具体数额 量刑标准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 简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诈骗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客观上是否确实交付标的物完成交易;此外还需考察所交付标的物是否具备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并以一般人标准判断其价值与约定标的物差距是否较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是民事欺诈严重化的刑法规制,与诈骗不是想象竞合关系。以电话形式虚构事实、推销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而非诈骗。普通用语所称的'电话诈骗'不一定就是刑法上的诈骗

  • 标签: 诈骗 假冒伪劣 民事欺诈 法益 想象竞合 牵连
  • 简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这些危险犯而言,笔者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等具体危险犯而言

  • 标签: 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 相关问题
  • 简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的使用日益广泛。一些人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抛弃起码的道德,将达不到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投入市场,威胁着人体健康,有的甚至造成多人的面容毁损。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这是对我国刑法典的补充、丰富和完善,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 标签: 法律武器 非法利益 伪劣商品犯罪 惩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 认定
  • 简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消除,但必须予以有效遏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应当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效应,为处罚留有相当的空间,且应加强这方面的处罚;但对危害严重的,则必须应用刑罚予以调整—定罪判刑。按照现行刑法,本的立法原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本的罪与非的分界线。本不应处罚犯罪未遂。对2000年4月“两高”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提出质疑;为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立法提供三种选择。

  • 标签: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 立法 构成要件
  • 简介:《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 标签: 制售伪劣商品罪 明知 销售金额 罪数
  • 简介:目前,人们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存在错误认识.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应正确理解它的概念,并在弄清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主观罪过形式和罪与非的标准问题.

  • 标签: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概念 认定
  • 简介:<正>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是对现行刑法体系的重要补充,是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决定》中规定的各在立法结构上采取了较新的方法,之间存在着较严密的制约关系。要准确地理解该《决定》,就要正确掌握其特有的立法结构。本文拟就《决定》规定之罪的适用及刑的适用两方面作初步的探讨。

  • 标签: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销售伪劣商品罪 犯罪对象 犯罪形态 法定刑 立法结构
  • 简介:毒胶囊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事件,根据食品与药品的划分标准———是否具备化学性药理作用,应当将毒胶囊认定为食品。同时应当将传统的食品内涵与外延作扩大解释,将一切可食用的无药理作用的物质认定为食品,生产销售毒胶囊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非生产销售劣药或者其他类似罪名,并依据情节的严重性予以相应的惩罚。如此,便可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亦可在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较恶劣时期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

  • 标签: 毒胶囊 食品 生产 扩大解释 定罪
  • 简介:1999年3月正是春播的大好时节,农二师兵团22团的西红柿种植户在自己承包的7837亩地中播入了由团种子站副站长夏开国买回的西红柿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惊讶地发现已播种过的土地大面积不出苗。得知这一情况后,22团党委十分重视,一方面立即召开全团补种会议,积极组织补救工作,重新进行播种;另一方面立即派人向焉耆垦区公安局以及

  • 标签: 特大销售伪劣种子案 贪污罪 销售伪劣种子罪 犯罪事实
  • 简介: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此类案件关系到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产生活。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针对案件发现难、鉴定难、取证难以及金额统计难等侦查难题,提出以完善协作机制、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全面统计金额,以及依据现有线索深挖余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思路。

  • 标签: 经济案件 侦查对策 分析研究
  • 简介: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涉农民生犯罪.近年来我国农药市场秩序混乱,某些不法分子乘机倒贩假劣农药,致使大量假劣农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日前,本刊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有关专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探讨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标签: 伪劣农药 生产销售 适用法律 案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律适用问题
  • 简介:略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方明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基本物资,合格的食品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近几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置法律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

  • 标签: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人体健康 有毒有害 《食品卫生法》 企业事业单位
  • 简介:<正>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决定》,对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准确有力地惩治犯罪,促进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人体健康 卫生材料 医疗器械 生产销售假药罪 卫生标准 严重危害
  • 简介:日前,笔者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翟某盗窃汽车案,虽然涉案只有三辆汽车,但都是高档或者进口车型,总价值达118万元。在审阅案卷过程中.笔者发现本案中有销售赃物的齐某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经分析,笔者认为应该追究其销售赃物的刑事责任,并书面通知了公安机关。现该案已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 标签: 赃物罪 定罪处罚 销售 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