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简介:践行文化自觉需要文化主体具有强烈的文化使命感,要自觉意识到时代所赋予的文化发展、文化创造以复兴其文明的使命。履约文化使命,首先要求文化主体客观认识和把握本民族的文化发展状态,正确处理和应对文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风险,处理好文化价值的选择问题;其次要求文化主体具有主动的文化发展意识,自觉制定文化发展目标并将其纳入国家的总体发展方略,处理好文化价值的建构问题;再次要求文化主体注重文化自觉的提升,具备构建文化强国、激荡国际竞争的能力与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的提出,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发展使命和责任担当的高度自觉,又体现了其对本民族文化先进性和优越性的高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