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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结果
  • 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 标签: 新兴权利 基本权利 宪法基本权利规范 人权条款 人的尊严条款
  • 简介: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的成本,尽管知识产权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 标签: 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权利
  • 简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和发展农民权利,通过振兴权利而振兴乡村,重点是发展农民的人权、产权、治权。在发展农民的人权上,就是要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尊严;在发展农民的产权上,就是要赋予和保障农民享有更加充分而完整的财产权利;在发展农民的治权上,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现代国家民主治理规则,用制度体系保证农民当家作主。

  • 标签: 乡村振兴 农民权利 人权 产权 治权
  • 简介: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同样伴随着乡村发展的任务。长期以来,中国的城市化是封闭进行的,是通过权利差距的确认进行的,这一差距日益受到思想和制度的双重挑战。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推进的市领导县体制,形成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城市型政区特征,在市-县-镇-村的政治格局中,隐藏着工-农-工-农的内在逻辑冲突,正是这些充满冲突的、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为后来的农民城市身份的获得与城市权利的解锁提供了路径,同时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乡村也可以成为城市权利实现的重要场所。

  • 标签: 城市政治 城市权利 乡村生活
  • 简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对权利冲突的法律性质、判断标准及法律后果形成共识。厘清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内在关系,是研究权利冲突的前提。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在权利基础、规范依据、主观可责性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侵权责任亦非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虽然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均具备权利基础,但权利滥用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无法妥适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相较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权利冲突具有独立的识别标准以及多元的特有法律后果,后者包括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权利的超越、补偿之债、容忍义务等。

  • 标签: 权利冲突 侵权行为 权利滥用 识别标准 法律后果
  • 简介: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正是因为法律与权利有着如此种种的内在关联并且基于法律的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 标签: 我国法制教育 权利追问 法制教育路径
  • 简介:权利的不确定性,是司法裁判实践中真实存在的现象,它表现为两种形态:权利存在与否不确定、权利内容不确定。权利的不确定性源自三方面因素:法律语言具有不明确性,这导致对法律文本中的权利规定进行语义学解读面临困境;权利所处的法律语境与社会语境具有不确定性,这使得对权利规定的语用学理解同样受限;权利之间存在冲突。为有效应对这种不确定性,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和利益衡量,它们为应对法律文本的不明确性以及作为权利冲突实质的利益冲突提供了较为有效的指引。法律解释与利益衡量各有局限,为此需要辅之以德沃金所主张的对法律的建构性诠释,即通过对法律的整体性理解以及对法律本旨的把握来确定法律权利

  • 标签: 权利的不确定性 法律语言 法律解释 利益衡量 法律的建构性诠释
  • 简介: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并无管辖权。中国拥有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南海断续线内的相关权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上未被禁止。中国不存在必须界定南海断续线内相关权利的属性及证明其合法性的国际法义务。国际法主要是基于国家授权的平位法。若一国的权利在现行国际法中未作明确否定性规范,不应认定其权利具有违法性。无法律规范就无违法评价。站在国家实践的国际法发展视角,非群岛国群岛水域相关权利属于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

  • 标签: 南海断续线 非违法性 时际法 既得权
  • 简介:《民法总则》第126条作为"民事权利"一章的兜底性条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受本条保护,大部分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利和利益"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才能获得保护。但是从权利概念的本质上来看,我国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乃是法律赋予强制力的利益,也就是说强调利益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的解释模式会产生对第126条中的利益在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困境,从而使第126条的兜底性范围大大限缩。所以,正确的解释模式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并列理解,在回归权利的法力说本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的补充性作用。

  • 标签: 权利 利益 法律规定 法力说
  • 简介: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现有法律权利体系的补充,内生于已有的民事权利制度。配置合理的农村权利体系是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利益分享的重要保证。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三大核心范畴中,契约是中介性范畴,利益是目的性范畴,权利是手段性范畴。将权利体系的构建放置到三种基本契约模式中去,成员权制度是反复博弈之后社会规范嵌入的结果,是针对关系契约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应通过分类契约来治理完善土地权利制度,建立征收前与关系契约相关的成员权制度和征收中与交易契约相关的处分权制度,通过“所有权——成员权——承包权——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逻辑落实土地处分权,间接实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推动经营权的债权物权化。

  • 标签: 农村土地 利益分享 土地权利 土地法制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在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实现被害人权益的平衡。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其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程序正义,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改革进程加快,理论准备不足,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强化被害人程序建议权,规范其量刑意见,构建值班律师引导谅解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探索被害人社会援助机制,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努力方向。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被害人 程序参与 权利
  • 简介:农民民工阶层平等差别对待权利保护,而对农民、民工的不平等对待,三、对农民和农村的差别对待

  • 标签: 保护法律 农民民工 平等视角
  • 简介:相互保险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我国保监会要求相互保险组织应由具备良好信誉的主要发起会员发起设立,主要发起会员凭借其为组织筹措初始运营资金及完成其他设立事项而获得的便利条件在相互保险组织内占据控制性地位。由于相互保险组织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会员及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要求与主要发起会员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对主要发起会员权利的适当限制是解决组织内权利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方式。立法者和监管者应通过完善制度将主要发起会员的控制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 标签: 主要发起会员 控制权 冲突 限制 界限
  • 简介: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众之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民法是针对人民法律保障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在民法实施的过程中是否会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成为当下民法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法院在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借助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问题进行客观化的处理,进而保证民法的公平性。

  • 标签: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 行为效力 行为极限
  • 简介: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权”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权”客体的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得出“自杀权”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权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 标签: 民事权利 人格权 生命权 死亡赔偿 利益
  • 简介: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启了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性嬗变的历程。这一法治举措至少在两个层面展示了其制度逻辑:一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塑造,构建立足宪法平等权的公民养老保险法律保障;二是将养老保险回归至"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制度定位,彰显了国家治理理念从注重经济发展、追求效率正义向更加注重人的全面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的转型。按照这一制度逻辑,并轨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发展型社会保险理念,树立合理的公平观和效率观,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

  • 标签: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并轨 平等 治理理念
  • 简介: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

  • 标签: 新时代 法治 制度实践 生态补偿权利 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
  • 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 标签: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不利影响 主观公权利 保护规范
  • 简介:与普通的民事侵害健康权不同,在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中,非健康状态呈多样化表现:不仅有普通的疾病型、个体型健康损害,更突出地表现为健康隐患以及群体型健康损害。这种复杂的非健康状态背后的利益归属难以仅由体现消极属性的民法健康权所涵盖,更需要宪法层面对健康权进行积极确认与维护,同时在实证法上不断吸纳跟随社会发展的人权范畴中的健康内容。基于健康权利的多元化属性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性乃至不可逆性,对其保护不能仅限于事后的救济,更需要寻求环境健康风险的积极预防与控制。民法典应与环境法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克服大规模环境污染下健康保护的局限。

  • 标签: 环境污染 健康权 公共健康 环境健康风险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