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简介:华人社会为'义务本位'社会,个人依其名分执行角色义务是华人社会最重要的人际道德准则。本研究以'角色义务'观点,探讨子女角色义务的内涵以及子女执行或违反不同角色义务的冲突事件对冲突后亲子关系的影响。首先,研究一以问卷调查203名大学生,显示大学生可以将子女的行为根据不同义务类型进行归类。为人子女:(1)一定要做到的'强制积极义务'为奉养照护、感恩父母等;(2)最好要做到的'非强制积极义务'是沟通、耐心等;(3)一定不可做的'强制消极义务'是贬低、暴力对待父母等;(4)最好不要做的'非强制义务'是敷衍、态度不佳等行为。其次,研究二以情境故事法探究亲子间的实虚性和谐关系与角色义务冲突事件对冲突后关系复原时间点的影响。在221份有效问卷中我们发现:(1)对于'实性关系'的亲子,子女因'执行积极义务'在一周后关系可能比原先还要好;子女'违反非强制义务'引起冲突一个月后,关系恢复得和原来差不多;若子女'违反强制义务'引起冲突后,一年后关系才和原来差不多。(2)对于'虚性关系'的亲子,子女若'执行积极义务'一周后关系和原来差不多;子女'违反非强制义务'一年后,关系才和原来差不多;若'违反强制义务'引起冲突,一年后关系不但不会和原来一样,甚至比原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