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儒家礼法合一论的真义是对“善法”的追求,对“恶法”的否定,因为善法体现了儒家的道德精神,反映了一种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而恶法则是反人道的。墨家强调“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其真实的意思是不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与儒家的礼法合一论有相似之处,法家主张“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从而否定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根据,今天,我们在立法中贯彻道德的法律化取向需要谨慎从事:一是注意把那些体现时代精神,合乎社会潮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不能把落伍于时代的道德法律化,二是切忌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必须认识到,应该法律化的道德只是“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
简介:在西方法律传统的演变中,法律信仰的转型是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凸显而发生的。基督教理论承认人的有限自由意志,在上帝之下,君主必须服从神法和以神法为依据的法律,个人意志可以高于君权,由此形成了神权保护民权、对抗王权的局面。在自然法理论中,自由意志被理性所取代,人依赖理性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神法和自然法的世俗法。理性主义则认为,人不再需要神的帮助,仅凭理性的命令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理性本身的法律,获得对法律的信仰。西方法律信仰的转型经历了从自由意志到理性主义的演变历程。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将“公平”、“正义”等法治观念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对处于目前文化境遇中的中国人来说是必然的选择。
简介:本文主旨在研究法之思想.管法思想源流,在于形上学之道,改造儒之道统为社会道德礼义廉耻,效法阴阳家之天道,予人性基本需求;之法为战国田齐时代产物,是根据社会历史变迁和政治改革应运而生的思潮;法之意义之演变,从其字义,与刑、礼及其意义的扩展为宪律(根本大法)、制度、法度、法律、法令、政策、方法的意义;法之体系的建立,即是宪律制度(根本大法)的确立,法制的设置,法度(法律)的订定,法令的推行,法禁的设置,版法(公布的成文法)之公布,执法的过程,建立法之体系;法与权利、法与经济、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之特性为其精神公平无私、平等;其特质为绝对、恒常、超越;法之推行的过程要法法、重令、任法.
简介:<正>徐爱(1487—1517年),字曰仁,号横山,浙江余姚人,正德三年(1508)进士,官至南京兵部员外郎、工部郎中,卒年31岁。徐爱是王阳明的开山弟子,后来成了王的妹夫。两人互相借重,徐许之以“朝有所闻,夕死可矣”的老师;王誉之为“吾之颜渊”。徐爱自述其师承阳明的经过,说:“先生于《大学》格物诸说,悉以旧本为正,盖先儒所谓误本者也。爱始闻而骇,既而疑,已而殚精竭思,参互错纵以质于先生,然后知先生之说若水之寒,若火之热,断断乎百世以待圣人而不惑者也。”(《阳明全书》卷一《传习录》上“卷首语”)流传久远的《传习录》即是横山最早编纂“以告同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