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发达国家为谋求维持和扩大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而实施的所谓"论坛转移"策略,选取阻力最小、最有利于达成高标准保护协定的谈判机制和场所,通过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机制和场所的选择和变化,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高。但是,双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会自动向其他非协定成员国扩散的所谓"棘轮效应",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非双边或区域性协定成员国也没有国际义务向其他WTO成员提供TRIPsPlus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过,随着双边或区域协定的参与国不断增加,双边或区域性的协定网络越来越浓密,新的知识产权规则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并最后转化为多边条约规则。需要冷静和客观地看待包括TRIPsPlus条款在内的TPP规则,不能简单地以恐惧或排斥的心态而采取对抗TPP的策略。在参与新一轮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制定中,既要争取获得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所带来的贸易优惠或其他好处,同时又能够维护知识产权制度所应秉持的激励保护创新与鼓励传播利用之间的平衡。
简介:传统的FDI理论如“就近集中权衡”理论认为贸易成本与对外直接投资正相关,但迄今为止鲜有文献基于中国情景对上述理论命题予以实证检验。首先在异质性企业理论框架下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从理论层面阐述了贸易成本对母国企业进入东道国的市场决策的作用机制,继而利用2003—2012年中国对全球100多个国家的投资数据,运用系统GMM估计方法实证考察了双边贸易成本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表明,双边贸易成本的上升显著阻碍了我国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平均而言中国与东道国的双边贸易成本每上升1个百分点,将导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下降约1.037个百分点,中国与东道国农林渔牧部门和制造业部门双边贸易成本的上升对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同样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上述发现揭示了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就近集中权衡”理论关于贸易成本与对外直接投资正相关的理论预期在中国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整体上更偏向于出口引致型而非水平型,其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二是从政策层面来看,要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中国与东道国间的双边贸易成本以加快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进程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简介:面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压力,当下中国自贸区试点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面临很大的不确定和曲折,并且将会面临美国在负面清单问题解决之后把战略重点转向监管障碍、竞争政策、原材料和能源、环境和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强保护等新兴议题上,为全球贸易自由化设定更高的标准。因此,中国应当更多从被动应对的规则执行者逐步成长为主动参与的规则引领者,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契机,借助于中国自贸区的进一步试验,结合国内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情况,探索建立高水平负面清单之后的责任门槛机制,以及面对环境保护、劳工规则、竞争中立、知识产权等新兴的营商责任法治化敏感议题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为构建有影响力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话语体系奠定良好基础。当然,中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既应不断对接国际高标准,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构建迈向深水区改革不可或缺的中国话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