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事项,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解决了人民陪审员在法律专业方面的劣势,将法律适用交由法官依法裁决,同时将来自普通民众的人民陪审员的朴素思想带到案件中,使事实认定更为客观真实,也能够提升法律判决的社会接受度,即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一项新的改革,要求我们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既要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范围加以明确,又要避免'一刀切'。笔者所在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试点法院,根据本地域特点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各项制度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本文将着眼于试点工作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问题,逐一分析试点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实践中采取的措施,并通过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分析其实践操作中碰到的问题,最终提出通过制度上根据案件类型、案件影响、陪审模式及程序上通过强化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庭前阅卷制度、健全合议庭评议制度、制作事实问题列表等,同时改革裁判文书式样等方面对民事案件的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区分。
简介:2016年4月27日,琼中县法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湾岭镇人民政府、琼中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黄某诉称,2016年1月6日、26日,被告湾岭人民镇政府分别作出湾停字(2016)第8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和湾岭查违执决字(2016)第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27日强制拆除了其位于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基建队第8栋05房前面的一间面积35平方米平顶房,并将房屋内的锅灶、水井等私人财物全部损毁。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简介:有效辩护制度,以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强调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刑事辩护。死刑案件由于其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相比普通的刑事案件更为有效的刑事辩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包括刑事被追诉人)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新刑诉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突出努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参与度大大提高,辩护权的行使空间也空前增强。但是,实践中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却并无太大提高,死刑辩护的质量也并不尽如人意。死刑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不仅变相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庭审流于形式,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受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实践中法官们往往对死刑辩护中律师的不称职行为选择“视而不见”或表示“束手无策”。因此,作为一名战斗在死刑案件审判一线的刑事法官,笔者以所在法院因辩护人违反程序规定而被发回重审的两个案件为起点,试图通过对所在中级法院近四年内审理的一百余件死刑一审案件的辩护情况进行考察,从而更全面的展示当前死刑辩护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试图从一名法官的思考中探寻促进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路径。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在实现死刑有效辩护的漫漫征途中从积极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提供保障以及对辩护律师的无效辩护行为进行干预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简介:别看小小一个键盘,其实暗藏玄机,问问它就知道……大志要去参加大学同学聚会,他和老婆商量道:'你虽然是下两届的,但毕竟是校友,干脆咱俩一起去吧。'老婆笑着打趣道:'当年三位系花张舒欣、赵丹、孟瑶都对你情有独钟,难得十几年后再次见面,我去了岂不是耽误你叙旧?'大志赶紧说道:'要这么说你更得去了,免得过后再怀疑我.'
简介: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精神病人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呈现出批捕率与起诉率双高,提前介入侦查且时限较短及精神病鉴定"不重要"等特点。整体上,一方面,精神病人处置是非正式(退处)与正式(起诉)的混合;另一方面,疑似精神病人处置是鉴定率低而起诉率高。此种状况既与检警关系有关,也和案件本身情况、政治力量与社会力量的结合和鉴定后续处理保障缺失等因素相联。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效性的角度审视,当前精神病人处遇程序的问题是审查起诉制度不足、鉴定与后续处置衔接不畅及治疗管道欠缺。审查起诉阶段精神病人处遇程序的改革应该明确国家责任,提供基于治疗基础上的惩罚与不起诉后的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