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刘勇勇,男,23岁,原系山西省离石市城建局临时工。1996年9月4日傍晚在山西省中阳县城到离石市的途中发生一起坠车事故。案发后,中阳县公安局对刘勇勇、袁永玲、高丽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流氓杀人收容审查,一个月后相继解除收审,把案件移交县交警大队处理。1997年1月9日中阳县交警大队以"属非他杀,也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结论,比照处理交通事故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处理,刘勇勇、高丽、袁永玲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500元、5500元、5000元。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死者之父周元喜多次上访告状,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从县公安局调取审阅了卷宗材料,认真接待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控告申诉。1997年3月4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
简介: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简介:江苏郑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汤波律师在《律师世界》1994第7期上撰文《这起伤害案这样处理对吗?》,文中介绍:1993年8月19日,张某请本村李某等人为大工,赵某等人为小工,由李某作为承包人为其建房。当晚安装水泥预制板时,格极突然断裂,将房下站立的小工赵某砸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赵某起诉张某,要求赔偿。该案法院审理结果为:以张某为被告,以某预制厂及李某为第三人,三方分担赔偿费。汤波律师认为,应由张某与赵某为共同原告,某预制厂和李某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某基层法院的处理及场波律师的认识均有不妥。本案涉及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大工李某等人、小工赵某等人均与房主张某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其
简介:1案情摘要2001年8月29日凌晨,叶某某在广州市某推拿按摩中心与该中心负责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并斗殴,何某某的母亲莫某某在劝阻过程中被叶某某打伤,后叶某某和何某某均被带至派出所。莫某某被送往广州某医院诊治,该医院为莫某某拍摄了X光片,诊断莫某某左腕舟骨骨折,并用石膏绷带固定患肢。当日,公安局根据体表检验和医院的病历资料作出法医学鉴定,认为“莫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并据此于次日对叶某某实施拘留,同年9月30日改取保候审。2001年12月3日,检察院指控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2月13日,法院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奠某某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期间,伤者莫某某在广州另一家医院再次进行X光片检查,确诊莫某某左腕诸骨未见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