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化应用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的相关规定,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着力探索住房公积金电子档案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应用,采用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支持档案共享复用,有效提高业务办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