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从名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能够构成对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的。(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人。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出的。因此受到侵权的被害人必然是特定的。(二)、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
简介:【摘要】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专利制度的目的并非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其最终目标是刺激发明创造活动,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实施,实现产业进步。这就需要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公众和社会整体利益,将专利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专利制度的实施达到最佳社会效益。为限制专利权的不当行使,避免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用于调整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之间关系的限制,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或“侵权例外”。【关键词】专利权专利权侵权权利用尽先用权一、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1)权利用尽的定义和法律依据所谓“权利用尽”(exhaustionofrights)也称“权利穷竭”,“专利权用尽”(exhaustionofpatent),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无权再干涉第三方处理该产品。《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的……”即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不构成侵权……
简介: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定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反复。网络账号的定性固然重要,但不能让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承担过多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仍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应从属于民法,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被认定为无体物,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物品类财产属性、网络账号类财产属性、信息属性,且彼此存在竞合。针对司法实践中“出信”“洗信”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而不能作“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