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产品责任保险案例①因汽车无“前倾保护装置”而受伤。案情:昭和42(1967)年4月8日上午7时30分,某K乘某S驾驶的汽车外出,此车系M工厂制造,为某S所有。某K坐于该车后排座位。途中,某S急刹车,某K身体猛然前倾,由于该车前排助手席椅背无“前倾保护装置”,某K当时手撑椅背以减冲力,但其脸部仍撞在车内前方,造成面部挫伤,颈椎活动障碍等伤害,留下外伤性头颈疼痛症、中枢神经平衡障碍、听力障碍及轻度左眼球移动障碍等后遗症。判决:制造汽车时,汽车制造者负有义务造出安全性能好的汽车,以避免一切可能预见的危险。人坐于汽车后排座位,行进中必采手扶前排助手席椅背的姿势。这也是应当预见的。
简介:摘要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得到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在国家的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扩大,当前的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中和监理工程师在职业过程中不断的遇到诸多新的问题,这其中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就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界定模糊,职业风险缺少有效规避等。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有效转移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障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和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
简介:海上责任保险中,损害事故发生至责任产生过程是一条连锁反应链:损害事故发生——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责任确定——履行赔偿责任。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保险事故",理论和实践领域尚存争议。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认定会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范围、权利保护时效、海上责任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影响。为准确合理地认定"保险事故",进而确定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范围和权利保护时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等问题,笔者建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责任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以"经修正的损害事故说""经修正的请求赔偿说"认定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成立时间。
简介:1997年9月8日,娄某将其所有的价值6万余元的牡丹牌中巴车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从1997年10月10日起至1998年10月9日止,保险金额总计16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6万元,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款特约保险”条款,娄某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娄共签发了保险单。1998年2月2日,娄某投保的中巴车突然起火,驾驶员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保险公司亦派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通知驾驶员将车拖至保险公司大修厂。之后,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结论,娄某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单、事故报告、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并提出
简介:"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俗称"酒后驾车险"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能保障无辜受害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酒后驾车责任保险"不适宜以商业方式运营,而且这一保险产品本身在设计思路上也存在漏洞.应当将"酒后驾车责任保险"纳入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由保险公司经营,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此险种不设立免赔率,并赋予保险公司对肇事者的追偿权.此外,从保护第三者权益的中心思想出发,应赋予受害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给付请求权.
简介: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意外事故,它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碰撞事故作为一种海上风险,属于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船舶保险人既负责被保险船舶的碰撞损失,也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碰撞责任条款是船舶保险单上的一项重要条款。我国现行船舶保险条款的第一条第二款就具体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然而,目前不少国家船舶保险单采用的碰撞责任条款与我国的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已跻身世界航运强国之列的今天,为加快发展服务于海上航运贸易的我国船舶保险业,了解中外船舶碰撞责任条款的异同及掌握碰撞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方法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