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犯罪处置机制,打破了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寻求一种相对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在我国,自2002年以来,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写入刑事和解,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一大创新。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持续高发,渐成主流犯罪的态势下,借鉴已有经验,进行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尝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有丰厚的社会文化思想底蕴,是、“和合”精神在新时期的崭新呈现。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充分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点,有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更好实现。尤其需要明晰的是,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与“用钱买刑”有着实质的区别。将经济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中,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和谐”价值观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简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自1998年订立至今,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权力问题,国际社会和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甚至成为许多国家拒绝加入《罗马规约》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值得肯定的是,在国际刑事法院体制内赋予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体制创新,因为该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惩处全人类普遍关注的国际罪行。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罗马规约》对检察官个人素质、品性作出高要求,且调查权的启动也受到预审分庭、联合国安理会的诸般制约。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须遵循管辖权补充性原则,须有效协调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更须保证调查权行使的透明度。这对世界各国进一步厘清刑事案件侦查权中检警权力关系的权力边界颇多借鉴。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为打击惩处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并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的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宽严相济和确保量刑均衡的量刑原则,最终以细化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规范、统一、均衡本罪的量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