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生产技术异质性,采用共同前沿函数和非径向DEA方法构建非参数共同前沿分析框架,对2006~2013年我国31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实证测度,分析效率损失原因并揭示效率改善的潜力来源。研究发现:共同前沿下的经营效率水平,低于组别前沿下的情况,但显示了最佳技术条件下财险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最大改善潜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总体经营效率较高,中资公司效率高于外资公司,表明外资公司存在更大的效率改善空间;管理无效和技术无效是导致经营效率损失的两大来源,其中外资公司经营效率损失主要由技术无效造成,中资公司经营效率损失的原因则具有多样性;前者效率改善的篡略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而后者应根据效率损失来源的关键方面提出有针对的设计策略。
简介: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简介: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是我国婚姻法实践中的一项既有制度。在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其因违反多种民法理论及婚姻法理论而遭到批评和废弃,但此类批评如今看来实难成立,且包含了对比较法上类似制度的不当忽视。从功能来看,该转化规则不但可能符合我国最大多数夫妻的意愿,还可以在事前层面促进婚姻的稳定,从体系来看,它与婚后所得共同制互相补充,一道构成了介于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之间的具有混合形态的法定财产制,可谓我国司法实践的“神来之笔”。在解释论层面,被抛弃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规则仍然可以有限地回归司法实践;在立法论层面,该转化规则中的许多细节亦有完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