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等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主要包括各种社会保险、救助.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重要的公共服务之一。我国是农业大国,与城镇居民一样,九亿农民应当同样是享有社会保障的主体,妥善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顺利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证。
简介:<正>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广西罗城县、宜山县一些乡村。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立即受到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1982年公布的《宪法》第111条中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及其框架。党的十五大以来,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党委和政府以推行村务公开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目前,全国388.2万个村委会由选举产生,占村委会总数的95%。除一些地域偏远,民族、宗教情况特殊的地区外,全国有条件进行村委会民主选举的地方,基本上采用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的办法。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和民主化程度一年比一年高,选民参选率也一届比一届提高,目前已达90%以上。每届选举约选出400多万村委会干部,原任干部的落选率全国平均约为10%,不少省份达到15%—20%,有的省高达25%。根据各地的经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第一,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中国农村经历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等制度变迁时,住宅制度也随着这些经济制度的变迁而变革。现行住宅制度是在城乡二元分割和户籍管制背景下建立的,其在农民住房保障及农村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住宅的财产功能属性凸显,而现今的住宅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资产价值,因此如何在确保住宅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发挥其财产功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必要从农民住房权益的视角对农村住宅和住房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回避学界对住宅功能说的争议,回归农民主体本位,直面不同地区农民多样化的改革诉求,提高住宅和住房制度改革效益。
简介:从小农经济模式进入城市化过程,中国遇到人口过剩和农村贫困问题的冲击。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和住宅保护制度,保证了这个特殊转换时期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减少了转换中的痛苦,这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本文探讨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现实及理论上的合理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体框架正在形成,随着新体系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加强,土地和住宅的社会保障功能就会减退,逐渐显现其作为生产要素随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流动的特性。本文指出,必须认识到土地和住宅在很长时期仍然会发挥农村社会保护的功能,因此目前的政策更要强调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如此大量的农村人口,我们的社会保障只能"保基本",未来农民生存保护是由五个要素或者五个支柱组成,它们是国家救助、社会保险、土地和住宅保护、子女和家庭共济、个人积蓄和财富。国家救助与社会保险要继续加强。全国生产力要素的流动,要求有打通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2010年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的五项保险;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就是公民身份号码等,这是一个制度进步。农民工参保的意愿虽然强烈,但是农民工工资水平低,现金收入少,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