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罪犯减刑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历来理论界对减刑权的归属问题上有审判权与行刑权之争,减刑权作为一项行刑权,在现实归属于法院管理,法院作为量刑权的专职机关兼顾行刑权,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减刑适用条件不合理;减刑比例规定人治化;罪犯在减刑工作中应有的权力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设立减刑制度初衷。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减刑权应归属于监狱执行机关;减刑权的具体操作应有利于罪犯改造与提高司法效率;减刑条件设置应趋于合理可操作性;加强司法监督,保障罪犯权利,完善罪犯权利救济途径等。总之,完善法制体制,加强刑罚执行专项化,积极尝试创立新型合理监狱制度,加强多方位监督势在必行。
简介:减刑,是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立法中把减刑作为一种经常性的,适用范围较广的刑罚制度加以确立,并使其不断日臻完善,是我国刑法的特色之一。一减刑制度的产生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也有依据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在量刑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予以减刑的规定。如:“以八辟的邦法”。①所谓“八辟”即“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遗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辟,就是法。在酉汉王朝时期既有“赎免”又有“上请”之规定。自曹魏起,我国始有“八议”之说,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以减罚刑。到了唐代
简介:<正>减刑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刑法颁布以来的十多年司法实践表明,此项制度的实行,对于改造、教育犯罪分子,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从而实现刑罚目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毋庸讳言,由于立法上存在缺陷,影响了此项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现仅就此项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作一深入、系统地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的修改工作。一、减刑制度的范围减刑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减刑制度是指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改等法定原因,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刑法上它包括第71、72条规定的减
简介:复权是对罪犯被剥夺的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恢复。针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所带来的限制减刑犯的改造以及监狱监管难题,是可以通过引入复权制度来加以解决的。复权并非否定限制减刑,它只是一种特殊的恢复罪犯可继续减刑的资格恢复制度。复权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约束,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实体上要严格限定复权的适用对象及复权的适用条件;程序上要建立从罪犯申请起经监狱审核最终到法院判决的完整的复权程序。复权的适用应与限制减刑的立法初衷相适应,从根本上讲,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