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该法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还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从宪法角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方式。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就离不开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对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自身的执法活动来监督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法律,确保国家法律能准确有效地得以统一实施。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中最突出的内容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从刑事检察监督的地位、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进行简要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是刑事检察监督...
简介: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9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廓清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明晰了检察机关在处理上述案件时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全国各级检察院在批捕、公诉环节按照《意见》要求进行了积极的司法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文中尝试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实现刑事和解(这里作者将"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作法暂称为"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所要达到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