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化仪四教”、“化法四教”、“五时八教”这些术语并未明确出现于智 本人的著作之中,但传统上所阐述的天台“五时八教”的内容是包含于其关于教判的论述之中的,五时、五味之间的关系以及化仪与化法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可于智顗的著作中得到文证。因此,如果由于智 著作中未出现过“五时八教”这一术语便认为从中看不出有五时八教之说,或由于湛然明确使用了这一术语便认为该说出于湛然或为“后代中国天台的产物”,都未免显得过于匆忙。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灌顶、湛然及谛观等天台后学所提出的“化仪”、“化法”及“五时八教”之名目,实基于智顗之教判学说的恰当理解与领悟,它们既可于智 的著作中获得足够的文证,因而便不能视为对智顗思想的某种误会、歪曲或是附加,而仍应视为智 本人的思想。他们所做的,仅仅是智顗之教判学说的更为系统化与明确化而已,更便于后学入门以把握天台之基本的圆教精神而已。
简介:宗喀巴的显密判教观不仅是关于教法体系判定的,而且是他佛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的显密判教观中存在着大量的独到见解,这主要包括:一、大悲心是推动修法者由小乘门入大乘门、由大乘门入密乘的唯一动力。二、大小乘的区别不在于智慧,而在于方便法门上;同时,显密教法的区别也是如此。这不是意味着“无我”空慧不重要,而是说它是一切佛法的基础。三、从佛果上看,小乘、大乘(包括密乘)皆是成佛方便,都可以导引修行者入佛地,区别在于速度的迟、疾不同。四、密教四部的判教主要依据对“贪欲即道”的不同领悟和相续中产生的空见和天瑜伽功能的胜、劣而分为四种。通过对宗喀巴显密判教观的分析,可以发掘出格鲁派人对密法在整个佛学体系中的价值、地位、作用及特色的认识。
简介:现存文献,对地论师南北二道分歧的历史渊源与关键,以及门户传承等问题,所记不清晰。近代以来,学术界虽多曾探讨,但也未说清楚。本文从二道的判教结构和有关思想出发,认为南道判教是将《涅槃》、《华严》二经共同置于最高地位。北道判教则将《华严》置于《涅 》之上。双方分歧的焦点,是佛性当有还是现有。南道持“真性缘起”,有强调理性主义,突出主体意识和义理思辨的倾向。北道持“法界缘起”,较偏重实践。地论师判教对当时整个中国佛教的几种思潮皆有所涉及,其判教的基本方法是对各种现实存在的学说思潮进行认识和分析,在批判和总结的基础上进行会通。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判教结构的不完整或不均衡性,判教的内容与整个佛教发展背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割裂。但其主体意识和批判锋芒,在当时不失为一种特色,故仍有重要价值。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