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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利用影响受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该行为入既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出于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法律体系的要求;“利用影响受贿”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与一般贿赂犯罪有明显的区别,需要区分罪与非、此与彼的区别,以期对该罪名的适用有所助益.

  • 标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价值 适用分析
  •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利用影响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名补充规定(四)》中,又将这种犯罪确定为利用影响受贿,这对于打击腐败,加速我国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笔者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原因阐述了我国利用影响受贿的立法背景,进一步概括了利用影响受贿及与其它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利用影响受贿存在的法律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内容。

  • 标签: 影响力 受贿罪 立法背景 区别界限 缺陷及完善
  • 简介:认定“关系密切的人”应当查清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真实关系的客观事实,在把握双方亲疏程度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大小的程度上进行判断;对于近亲属应该作刑事法律规范的界定,即“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对于利用影响受贿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时间,建议从离开工作岗位开始计算,期限在三年之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利用影响受贿客观方面的认定,宜分别从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影响,“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影响等情形认定。

  • 标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司法认定
  • 简介:摘要随着利用影响受贿的确定,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有助于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强规制受贿犯罪行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对利用影响受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贿赂 法律适用
  • 简介: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受贿。罪名的明确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使然,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及名称不甚恰当,有待商榷。

  • 标签: 受贿罪 影响力 利用 刑法修正案 罪刑法定原则 罪名确定
  • 简介:利用影响受贿的构成要件设置比较复杂。当前,对该主体即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如何确定,主观方面是否需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客观方面有哪些行为方式以及利用影响受贿与共同受贿、斡旋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如何区分。如何准确判断利用影响受贿既遂未遂等问题,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亟需予以研究解决。

  • 标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主体范围 行为方式 行为区分 既遂未遂
  • 简介:摘要:利用影响受贿犯罪是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近年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触犯这一罪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类犯罪的发生,本文从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离职人员的从业限制、离职后如何避免触犯这一罪名进行了论述,供离职人员参考。另外,为了更符合国情,对于构成要件的分析将采用四要件理论。

  • 标签: 避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受贿”提出了一个模糊术语——“关系密切人”,其内涵和外延的认定,以及与其他“关系人”的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问题。笔者拟从“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入手,界定不同的罪责情形,指导司法实践。更从长远着眼,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提出立法建议。

  • 标签: 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共同受贿
  •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受贿,刑法学界对其犯罪构成中的诸多构成要件存在争议。对于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犯罪客观行为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正当利益作何解读等问题,均要对关系密切人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需要进一步予以探究。

  • 标签: 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客观行为 不正当利益
  • 简介:利用影响受贿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受贿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受贿。本与介绍贿赂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行贿",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 标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刑法
  • 简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法定构成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应作宽泛的理解,职务范围宜采“实际职权说”。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应结合受贿的本质特征分析,只要是行为人的职务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其收受他人财物与其职务有关联,就应当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肯定性的认定。

  • 标签: 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之便
  •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七、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的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 标签: 受贿罪主体 试论受贿罪
  •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七、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 标签: 受贿罪主体 试论受贿罪
  • 简介:  斡旋公务受贿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的,代之以斡旋公务受贿的独立罪名的规定,而公务受贿则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 标签: 斡旋受贿罪 浅析斡旋
  • 简介:受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也一直是我国反腐败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本文研究的648例样本中,受贿的无罪判决率为0.62%,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为2.78%,缓刑判决率为16.77%,事实上的自由刑(含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率为92.7%,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为4.35%;648例全样本,平均受贿数额844167.70元,其中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占总样本数的73.6%,10万元以上的占56.5%,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其中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平均刑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在548例大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被告人受贿次数在2~5次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40%左右;受贿的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其中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一把手”犯罪较为严重,占样本数的40.54%,单位领导(包括正职、副职等)犯罪占样本数的63.43%。

  • 标签: 受贿罪 描述统计 受贿数额 受贿次数 案发时间间隔 宣告刑期
  • 简介:公务就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公共事务,国有公司、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控股的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应当包括经国家单位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人民代表等。

  • 标签: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
  • 简介:受贿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 标签: 受贿罪 性贿赂 社会危害性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理论 犯罪构成
  • 简介:公务受贿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应当体现'吏治从严'的刑事政策取向;商业受贿的处罚根据在于其所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侵害,基于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限干预原则,在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上应当体现出相对从宽的原则.中国刑法应当改变在公务受贿上的'吏治从宽'政策,借鉴国外及国际公约的立法例,缩小商业受贿的犯罪圈.

  • 标签: 公务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 刑事可罚性
  • 简介:受贿是否存在未遂,这是一个颇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看,受贿作为结果犯,在符合《刑法》第23条规定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下,可以成立受贿的未遂。如受贿行为人在行贿人向其承诺行贿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事后行贿人并未如约向其行贿.此时受贿方就成立受贿未遂。此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很少见。然而,笔者通过认真分析《刑法》关于受贿的法律条文,发现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表述,大部分的受贿都可以轻易的构成来遂。笔者试将这个问题与同行们进行商榷。

  • 标签: 受贿罪 未遂 《刑法》 犯罪分子 行贿人 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