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的颁布施行,为税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规定了部门协税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还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调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做为纳税依据,而相关部门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纳税人的资料给税务部门。如何加强部门协作,成为税务部门所面临的新问题。(一)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
简介:近年来,我省各级审计机关结合财政收支审计,重点对地税部门税收征代扣手续费提退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监督。通过审计,揭示出全省地税系统在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真实、不规范、不合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工作薄弱,存在手续不完备、帐簿记载不完整、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对委托代征的税款,有的地税征收单位未与受托人签定委托代征代扣税款协议书;有的地税征收单位未在代征代扣税款的完税证上标明代征代扣税额及加代征代扣税款印章;有的地税征收单位未按单位、按税种完整、准确地记载各项代征代扣税款;有的地税征收单位未将手续费的收入、支付和结侠单独设帐进行明细核算,而是与其他经费混在一起核算,容易造成地税部门随意提退手续费和机关经费挤占手续费问题的发生。同时,财政、国库部门对税收代征扣手续费提退的审批监督不力。由于现行地税管理体制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地方税收计划由上级地税部门下达,部分市、县财政部门为了调动地税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对地税部门提退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不进行严格的审批;部分市、县国库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严格的审批;部分市、县国库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仅根据地税部门填写的收入退还书就办理了税收代征代扣手续费的退库。这就使地税部门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二是采取各种手法多提退税收代征代扣手续费。有的地税征收单位将自征税款以代征名义计提手续费;有的地税征收单位交将代扣税款以委托代征名义计提手续费;有的地税征收单位按征收全额计提手续费;有的地税征收单位提高比例多提手续费;有的地税征收单位在没有具体代征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