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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 次一、教唆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二、教唆加重结果主观归责问题三、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教唆的主观状态关系教唆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教唆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特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特定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教唆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与其被教唆者的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其命运

  • 标签: 加重责任 教唆犯加重 浅谈教唆犯
  • 简介:较之于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犯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求具有重大过失。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为重大过失引入加重构成的罪过形式中,并排除疏忽大意过失构成加重构成的可能,有利于实现罪刑相当,限制加重构成的适用。

  • 标签: 加重构成犯 结果加重犯 罪过形式 重大过失
  • 简介:虽然众多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数额加重犯能够成立未遂,但仍有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加重犯无未遂说、量刑规则无未遂说、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无未遂说等多种观点,这些反对意见均值得商榷。由于行为构造完全不同,数额加重犯不是结果加重犯,不能用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来分析数额加重犯的问题。由于一个犯罪中只存在一个数额,不可能基本数额与加重数额同时并存,具体行为要么成立基本,要么成立加重犯,因此加重犯的成立不以基本的成立为前提。数额加重犯实际上有其独立而完整的亚犯罪构成,加重数额则是其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量刑规则,也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 标签: 数额加重犯 未遂犯 结果加重犯 构成要件要素 量刑规则
  • 简介: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一种观点认为结果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果认为结果是以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 标签: 反思界定 犯理论 理论反思
  • 简介: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一种观点认为结果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果认为结果是以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 标签: 反思界定 犯理论 理论反思
  • 简介: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的探讨可以围绕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阐释而展开。基本犯罪可以是危险,也可以是行为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独特的构成要件要素。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的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构造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 简介: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因此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构成方面的异同,能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 因果关系 主观罪过 客现行为 犯罪形态
  • 简介:结果加重犯有四种组合模式,其中只有“基本故意+加重结果故意”的模式具有探讨未遂问题的必要。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两个基础是其犯罪构成的独立性与重结果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其未遂形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结果发生而加重结果没有发生的,另一种是基本结果没有发生而发生了加重结果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未遂 犯罪构成 组合模式
  • 简介:一、引言所谓结果加重犯之共同正犯,概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共同实施作为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结果的场合,全体参与人就成为该重结果的共同正犯。诸如,甲、乙二人共谋抢劫丙之财物。由甲施以暴力压制丙之反抗,由乙取得丙之财物,丙却因甲之暴力行为而死亡。在此。如若承认结果加重犯之共同正犯,则甲、乙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之共同正犯;反之,则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而乙仅得成立抢劫罪,即就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甲、乙并不成立共同正犯。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共同正犯 致人死亡 暴力行为 抢劫罪 实行行为
  • 简介:<正>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未预期的法定严重结果,而依法对行为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一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结果加重犯所下的定义必须与该国的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具体规定相吻合。由于各国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刑法学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义也有其不同的理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犯 行为人 犯罪行为 德国刑法 被害人
  • 简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其中第二款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文的解释,学者各说纷纭,而在笔者收集了80个“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样本案例,深入实证考察,发现审判实践中不仅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定罪和量刑,都有很大的出入,并且在面对非法拘禁致使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况,在量刑上有很大浮动,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一情形,有必要将这一类型案件进行厘清。

  • 标签: 实证研究 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罪
  • 简介: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既遂的研究涉及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结果加重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二是结果加重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在第一个问题上,学界有“全面否定说”与“区别否定说”的对立;在第二个问题上,则有“加重结果发生说”与“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的对峙。实际上,“全面否定说”、“区别否定说”均应予以批判。“严重结果发生说”值得商榷。“基本犯罪结果发生说”则是合理可行的,应予倡导。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犯罪既遂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 简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既可以是结果也可以是行为;基本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加重结果的客体与基本的客体可以不同;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应结合刑法条文具体认定;认定必须依据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 标签: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 因果关系
  • 简介:按照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般认为,因果关系属于刑法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同样,因果关系也应当是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之一.但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存在范围及其认定原则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这是解决结果加重犯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必要条件之一.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
  • 简介: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是通过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式,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法益损害之间的特别规范关联。这与过失犯规范要素的基准行为化、评价重心的客观归责化是直接相关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所检验的特别规范关联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的保护目的并不相同,后者划定了规范发挥效力的范围,前者则意在确认该规范在此范围内的个案实效性。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都运用了假设性思维,但在具体思维类型、替代因子的选择、判断的目的及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不应混淆。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检验是规范实效而非事实判断的问题,属于风险实现而非创设风险的阶段。在合义务替代行为依然可能产生法益侵害后果的场合,若能判定履行义务行为显著降低了结果发生的概率,即可进行不法归属。

  • 标签: 结果避免可能性 合义务替代行为 假定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 简介:在过失中,只有在合法替代行为能够回避结果发生时,才能对行为进行归责。在结果存在回避可能性的情形下,若合法替代行为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占据优势,应视为注意义务违反与损害结果发生具有关联性,应对行为归责。在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上,需正确区分结果回避可能性与假定因果关系的关系,适当地筛选"合法替代行为"和正确界定"同一侵害结果"概念。

  • 标签: 过失犯罪 客观归责 结果回避可能性 合法替代行为
  • 简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标签: 具体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既遂 未遂 中止
  • 简介: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出现的时候如何认定犯罪的形态更具有重要意义。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的认定分歧也导致此问题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野。双标准说和单一标准说都很难在实践中起到统一作用,从法益的侵犯、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构成、司法实践来看,采取相对的双标准说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 标签: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结果加重犯 加重结果 基本犯
  •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很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作为最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将其作为实质的一罪,移植于大陆法系的结果加重犯实际上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最大范围的扩大适用。考察大陆法系中出现的结果加重犯,会发现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很大程度上是国民集体报复心理的体现,当然除了立法理念外,立法技术的落后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坚持结果加重犯'故意+过失'的唯一结构类型,并重新定位我国的结果加重犯,不仅能起到限缩结果加重犯的作用,对于理解和规范我国的罪数论体系、统一司法认识也是有益的。

  • 标签: 结果加重犯 故意+过失 法定刑
  • 简介:亲手的理论来源于限制间接正犯,概念来源于宾丁.目的作为亲手一种,与构成要件的形态相关联.从构成要件的外部形态观察,目的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欠缺目的不具有征表违法性;从规范形态上考察,目的与违法性具有关联,反映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目的在亲手归属中属于实质的亲手.

  • 标签: 亲手犯 目的犯 超过的主观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