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今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召开专门会议就死刑案件第二审工作进行了部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28日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于天敏副检察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寮院公诉厅聂建华副厅长,公诉四处王月光处长,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官小汀庭长、卢君庭长,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一川庭长、王立新副庭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吴晓琴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梅传强教授,朱建华教授及硕士生导师高一飞教授.重庆工商大学黄文教授,西南大学汪力教授等应邀参加了会议。市院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四个分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会上.法律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法官.律师就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职责、如何正确把握死刑的标准等问题从理论、司漕实践、国外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简介:当前,我国政策与立法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大力提倡公权力主导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模式,对社会力量融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秉持谨慎态度,法院职权主义适度强化,需要发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能动,未来的走向是,促使私人执法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模式从理想走向现实。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组织与能力的建设,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转变环境司法理念,强化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保护理念,合理平衡生态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强化环保法官独立性,改良环保法官考核制度,提高审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建立法官与专家陪审员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建立环境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因地制宜设置和调整环保司法组织,适时建立生态环保法院,比目前机械的设置环境审判组织的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要内容丰富得多。
简介:我国法律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致使司法实务中在理解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存在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时,应注意把握对行业、区域、控制程度的理解。对一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是一种法律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并不影响该组织的实际性质;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持结构稳定的要素或纽带既可以是团体的纪律,也可以是组织者、领导者的个人魅力以及组织产生、分配的利益。对其经济实力特征的认定,不宜对立法解释规定的"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作狭隘理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行为的理解,应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客体和本质特征,即限于扰乱公共秩序,包括扰乱公共生活秩序和公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简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包括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协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持用骗领的出入境证件而出入境属于"偷越",但要予以适当限定。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以被组织人通过实际国(边)界线或者边防检查为既遂标准。视不同情形,本罪与其他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分别形成牵连、吸收或者想象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