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
简介:一、法律和政治或许法律哲学可以被理解为政治哲学的一个分支?这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着关联.法律体系是政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奇怪的是政治学的研究者们竟始终对它的实施不感兴趣.法律、法律适用、法律构成、立法机关、法院、司法判决、法律推理、法治,如此等等,都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立法机关和法院是政治机构,法治是政治理念,司法判决和法律推理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展示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技能.的确,它们都不是政治学的研究者们感兴趣的主题.政治学研究者的兴趣点,在于像政党这样的非法律的组织,像自由与繁荣这样的非法律的理想,像选举和游说这样的非法律的实践活动,还包括像权力和战争这样的非法律现象.然而,法律学者们所研究的课题,是政治学的研究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非常丰富的子集.
简介:本文对老子和西方哲学,进行反思比较,得到以下几点认识一,西方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在哲学命名上和道德经有共同的意向。二,在原始哲学的最基本的认识,有众多的相似相同思想。如西方古哲学的万物流变,和老子哲学的非恒道,都认为世界在永恒运动和不断发展,以及都以一些微小的物质为本原等等;在道德观念上,老子提倡“绝学无忧”,淡泊名利。希腊哲学也强调“知识是最高的善。”也强调淡泊名利。不同的是年代,西方在公元前六世纪才产生哲学,而中国在公元前七世纪已产生道德经的哲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