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更好地规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优化和提升救助工作效果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精髓。国家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我们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障人权。本文论述在人权保障大环境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现实困境及解决途径等方面作一些探讨,实现检察环节司法救助。
简介: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是一国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一国政府为了保护存款人等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减缓危机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在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危机时,给予资金帮助,使其走出困境,继续经营;或者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退出市场过程中,因无力清偿债务,政府代其清偿债务。中国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对问题金融机构一直是实行隐性担保、全面救助。这种救助体制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其结果却是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并对国家的经济稳定与发展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到现阶段,包括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制度在内的金融体制改革已经不可避免,建立以存款保险为首的金融消费者保险制度,实行显性、限额的国家担保,规范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和国家财政救助行为,是国家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