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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怎样有针对性地学习才能为今後成为国际人才做好充分准备,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然是英语,想进那些许多人趋之若骛的“外资所”,

  • 标签: 法律人才 国际 金融中心 经济发展
  • 简介:船舶污染,无论是事故性的还是排放性的,都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为此,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条约体系,它包括全球框架公约、专项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三个层次。同时在船舶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不同国家的管辖权及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方面确立了较完善的法律规则。

  • 标签: 船舶污染 国际控制 条约体系 法律规则
  • 简介:  【摘要】:国际法律本质一直备受争议。由于拘束力来源的缺乏,导致强制力不足,使得国际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甚至被视为“软法”。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探察国际法律本质方面的尴尬处境,探讨如何强化国际法律本质。   【关键词】:国际 法律本质   正文:   一、国际法律本质的争议    1 、法律本质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较为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奠定了该学说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主权者的命令,这种“命令”包含做某事的要求和违背需要承受的“恶果”。   第二,人民公意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主权无非是对“人民公意”的一种运用,而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第三,社會控制说。该学说代表学者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发达的政治产生的社会控制形式,通过对社会强制力量的系统适用,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控制。   我国关于法律本质最权威的解释是:“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 、国际强制力的争议   国内法与我国关于法律本质的解释能够相对应。但是如果将国际与之相对照,就产生了问题。首先,国际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只是说这里的社会关系主体不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加入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其次,国际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以及少数其他的形式。其中,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经过共同磋商制定的,国际惯例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因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性质也能够吻合。再次,国际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无需赘述。最后,这是国际备受质疑的争议点所在:国际是否有强制力?   在一国之内,国内法是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任何人违反了国内法,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置。然而国际上却很难找到与国内强制力相似的强制力。一些国家公然违反国际后却能仍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置,即使说国家可以对对违反国际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这一报复行为能够称作强制力的表现形式,也不得不承认国际的强制力是很脆弱的。我国著名国际学家赵理海也指出,在二战之后,很多人认为国际就是不切实际的东西,对国际十分质疑。   当然这仅仅是基于一个特定法律本质解释的分析发现的问题。国际表现出来的局限性远不止强制性缺乏。实际上,在实践过程中,国际的立法、执法过程暴露出来的“软法”现象也使其法律本质备受质疑。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和埃里克 · 波斯纳指出,国际长期以来受到不是法律的质疑。这一论断主要基于下列事实:国际没有成体系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系统;国际偏袒强国而忽视弱国;国际通常仅为现存国际行为的写照;违反国际的行为有时却不受惩罚。 更有甚者, 19 世纪英国的奥斯汀否定了国际法律性质,他认为法只能由一个固定的机构制定,并且以实际制裁来实施的规范。他断言国际“不是实在法而是实在道德的一个部门”,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国际道义。   国内法的强制力是基于国家主权。 由于国家主权的存在,使得一国之内的所有人必须遵守一国的法律, 并且能够形成一个固定的立法机关、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一个强有力执行法律的警察,倘若违反法律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这个权力的存在赋予了国内法强制力。然而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权力能够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也造成了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是否受约束、是否承担义务由国家自行选择。在一个国家违反国际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只能通过有限的手段实现国际的强制力。也存在某些国家公然撕毁条约但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有人认为国际不属于法律。但就算有国家会违反,也不能否认国际有一定强制力。正如国内法虽然拥有强制力,却仍会发生违法犯罪。不能以违法事实存在否认法律具备强制力。虽然现在国际没有绝对的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一些相对的强制力已经存在,更不能忽视未来国际的发展趋势:由于各国联系的逐渐紧密,一次失信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遵守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其他国际,违反者是极少数。   二、关于国际法律本质现状的建议   为解决国际局限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主权“上移”。国际组织的发展越来越不容小觑,欧盟、联合国等组织的出现更能让人看到一种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雏形。“主权是最终和最高的政治权威,……这些法则的运作,是绝对性的。” 这个观点在现在来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曾经的绝对主权观念已经逐渐开始弱化,如今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在慢慢凸显。拉梅乐在《世界合众国》一书中指出: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争取合理的世界组织:一是限制主权;二是建立国际主权。也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与更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应该让渡出部分国家主权,然后将这些权力集中,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权力,也就是拉梅乐提及的“国际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民为了共同利益让渡出部分权利的集合,这种国际主权与国家的关系,就如同国家主权与公民的关系。而之所以提出“国际主权”,目的也就是让国际与国内法一样,有一个拘束力及强制力的权力根基,摆脱“软法”的现状。保罗 · 泰勒在分析联合国职能在冷战前后的变化时认为,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权观念,一是认为主权是一个私人世界,国际权威微乎其微;二是得到许多国家集体授权的国际性许可,联合国可以像独立政府一样运作。他在深入研究后总结说,国际社会关于主权的理解逐渐偏向于第二种。戴维 · 阿姆斯特朗在“全球化与社会国家”一文中,运用构建主义的方法,提出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将国家比做社会行动者。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世界不再像以前那样孤立封闭,国家主权也不再绝对,开始慢慢相对化。相信这会让国际有越来越坚实的基础,不再陷入“软法”这一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 1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   【 2 】赵理海:《国际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   【 3 】杰克 · 戈德史密斯、埃里克 · 波斯纳:《国际的局限性》,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 4 】奥斯汀:《法理学讲义》, 1885 年第五版,第 I 卷。   【 5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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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国际与国内法的冲突,既属于国际基本理论的范畴,又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认真探讨这一问题,正确揭示国际与国内法冲突的原因,寻求解决冲突的正确途径,对国际的基本理论的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四化建设都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 标签: 国际法规则 国内法规 法律冲突 国际条约 国际关系 法律体系
  • 简介: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审视法律冲突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我们会看到,国际私法看管是与法律冲突相伴而生,但它的任务却并不是要解决法律冲突,而且事实上也解决不了。法律冲突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各国“应然法律”的趋同,而国际私法的任务则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去建立并维护一个合理的、正当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

  • 标签: 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 国家 区际冲突 法律适用
  • 简介:国际社会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关注全球各个水域的非法捕鱼的法律管制。在经历十多年的发展后,公海上的非法捕鱼在今天仍然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目前,对公海非法捕鱼的国际管制措施主要是:船旗国责任、港口国措施和市场国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面对支配公海的自由原则和船旗国管辖原则时显得比较无力。全球性国际组织应当付出更多的努力协助船旗国、港口国加强能力建设,以便应对公海的非法捕鱼。

  • 标签: 非法捕鱼 公海自由 船旗国责任
  • 简介:国际组织国际上的法律人格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它与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密不可分,主要是为了解决国际合作问题。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其中一个关键转折点是国际院“关于对联合国服务人员所受损害的赔偿案”咨询意见的发表。

  • 标签: 国际组织 政府闻国际组织 法律人格
  • 简介:本文在对"商事仲裁"做广义理解的基础上,主要从不同主体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国际的适用和ICSID中国际的适用两方面论述:第一部分将比较国际在当事方均为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家、私人为当事方的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从ICSID程序法的"自足性"入手,结合国际在ICSID实体法中的适用问题,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文章最后就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仲裁实践进行展望。

  • 标签: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法 法律适用
  •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基因污染)在法律上提出了一个崭新议题。我国近期涉嫌基因污染的事件频发,有必要在促进技术进步的同时,加强环境风险的严格防范。国际规范确立了生态安全、风险预防等法律原则,以及风险管理、损害赔偿责任和补救措施及其程序,还提出一个新的法益"农民权"。在检讨我国现行基因污染的社会现实和规范现状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落实我国签署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要求,并借鉴有关国际经验,尽快构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基因污染(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法律应对机制。

  • 标签: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 基因污染 转基因 风险预防 基因技术法 生态安全
  • 简介:当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已然十分壮大,在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触角所不能触及的领域,非政府组织弥补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职能盲区,但其国际社会的地位却十分尴尬,这种状况对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是一个阻碍,使其行为的效力无法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功能,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赋予非政府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

  • 标签: 非政府组织 法律地位 公益性 环境保护 人权保障 有限性
  • 简介:人权的国际化即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这使得人权保护突破一国的国内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加以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化为国家设定更多的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国家一旦成为人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按公约的规定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经济等措施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而国家违反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将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对国际不当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国家就可能因为本国国民的人权保护问题而承担国际责任。人权和主权是国际的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人权的国际化使得国家主权的让渡变得更加普遍和明显,这也使得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会发生一些新的变化。

  • 标签: 人权 国际化 国家权利义务 国际法律责任
  • 简介:<正>国际信用证交易通常涉及为数较多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往往位于不同国家、受不同法律管辖,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旦出现非纯为一国的争议,就会产生两个先决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即哪一国法院对所产生的信用证争端具有管辖权;二是法律适用问题,即该争端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

  • 标签: 法律冲突 信用证交易 先决问题 合同无效 罗马公约 冲突规则
  • 简介: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世界各国的律师向在座的诸位中国律师致以真诚的问候。中国是一个令人激动充满活力的国度。国际律师联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律师组织。作为该组织的主席应邀参加此次中国第五届律师论坛我深感荣幸.我由衷地感谢大会的主办方能够给我这个机会得以与诸位交流从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法律职业。

  • 标签: 律师组织 国际法律 法律职业 全球化进程 中国 第五届
  • 简介:本文从国际民间组织的特征及演变着手,分析了国际民间组织在国际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并通过研究国际民间组织对国际社会及国际秩序的影响,论证了国际民间组织具有一定的国际地位.最后,提出国际民间组织为了追求更广泛权利而导致的对法律地位的追求,是为了国际理想的实现.

  • 标签: 国际民间组织 法律地位 国际法 特征 国际法律人格 法律主体
  • 简介:摘要: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当下,跨国公司毫无节制进行的避税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领域的正常运作,其避税举措及出发点均引起国内外税务界与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导致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成为经济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基于此,本文将围绕跨国公司避税行为及面临的国际管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反国际避税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 标签: 跨国公司 避税 国际税法 国际法律管制
  • 简介:中国经济社会的内涵式发展,国际社会组织性、“连带性”的加强,使中国的发展不可能走上传统武力崛起的道路。相反,中国对国际(机)制的深度参与以及作为大国的“既富裕(总量意义)又贫穷(人均而言)”的混合身份使其能够成为国际制度的独特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崛起是一个世界性话题,其崛起路径已经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法律、世界发展事业以至国际合作与其他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的法律影响。在全球化、法制化、人性化的时代,中国和平发展与普遍国际的交互影响还表现出了重视人权、促进民主法治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形成的共进趋势。

  • 标签: 和平发展 国际法 价值促进
  • 简介:伴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生物经济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生物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国际立法方面的需求,需要国际的介入、引导和规范。目前,国际上现行的与生物经济相关的立法还无法适应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此,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 标签: 生物经济 国际法 法律需求
  • 简介:佳士得拍卖从中国圆明园流出的青铜鼠首和兔首事件引起了国人对追索历史上因非法流转出境文物的关注。中国政府或个人要追索历史上因非法手段流失海外的文物的法律问题存在着国际上的障碍。尽管现今国际社会存在三个关于文化财产非法流转追索的国际公约,但公约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文化财产非法流转没有溯及力。中国政府应该外交与法律手段并用、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相互配合,才可能更有效地实现文物追索的目标。

  • 标签: 文物追索 非法流转 国际法
  • 简介:<正>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今的国际传播(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即跨越主权国家传统国界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体进行的信息交流)日益便利、廉价、迅捷,国际间流通的信息量日益增加,受众面日益扩大。这对各国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容质疑,同时,其消极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也不容忽视。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所指出的,“交流技术的迅猛发展既有极大的潜力,又具有很大的危险”。加之东西方冷战的结束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和文化因素比起政治和军事因素,在国

  • 标签: 国际法 国际传播 大众传播媒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国际公约 种族歧视
  • 简介:CISG、UPICC和PECL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的重要成果,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方面,三者作出详尽的规定,统一化程度较高,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实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具体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CISG、UPICC和PECL中有关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规定,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标签: 国际法律文本 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