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开放型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新兴力量,对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不断增加。本文以海尔在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的成功经验为例,用西方主流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和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理论解释了中国在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展望了其发展前景,并对我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提出了建议。
简介:本文以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背景,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深入地考察了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员工收入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显著地提高了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且这种正向的"工资溢出"效应具有持续性而且还是逐年递增的。与此同时,对外直接投资也显著地拉大了企业内工资差距。进一步研究发现,对外直接投资对员工收入的影响因东道国收入水平、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具有显著的异质性。最后我们还尤其关注了对外直接投资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发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并未明显提高劳动收入份额。进一步的影响渠道检验表明,尽管对外直接投资显著地提高了员工平均工资,但同时也显著促进了劳动生产率增长,正是由于后者的"生产率"效应部分地抵消了前者的"工资溢出"效应,进而导致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未能对劳动收入份额产生显著的影响。
简介: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简介: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协定中各种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的中心和出发点,也是将争议提交到仲裁庭裁决的前提。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可以建立在财产、企业或商业存在的基础上,其中前两者最为常见。ICSID一般认为,提交到仲裁庭的争议需要同时满足当事方之间投资协定以及ICSID公约对投资的定义。在实践中,仲裁庭发展出Salini标准用以判断争议是否是ICSID公约下投资。通过对2012年美国投资协定范本、欧盟一加拿大投资草案和中国与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的分析发现,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表现出投资扩大化的趋势,并且在内容上有同化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