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分担查明责任,但由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司法实践中仍然频繁出现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资料时不当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从而拒绝适用外国法的消极情形。这种现象或许是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性质所致,或许也存在滥用这个拒绝理由的嫌疑。为此,未来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民事证据标准。
简介:《民法典(草案)》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条文,与目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相比,内容上有了明显变化。设计者可能意图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建立一种不同于当事人证明和法官依职权调查的折衷的外国法查明方式。然而在德国,外国法查明所依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3条并不能仅仅从其规则文字本身获得理解;依据学说和判例,德国实行的是严格的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式。我们与其另行寻找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作为我国可以实行折衷查明方式的佐证,不如转而探究型塑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各种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并进而审视和检讨相应要素在我国法制环境下的表现样态。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构建新的规则,而是希望引起学界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关注及进一步讨论。
简介:艾尔伯特·维纳·戴雪(A1bertVennDicey,1835—1922年),英国宪法学家和国际私法学家。出生于英格兰莱斯特郡的一个贵族家庭,1852年考入牛津大学,后转入该大学利奥尔学院学习法律。1863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任出庭律师。1882年-
简介: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WesleyNewcombHohfeld,1879—1918),美国法学家,奥斯丁之后分析法学派最典型的代表人物之一。霍菲尔德曾就读于加州大学、哈佛大学,1905年起担任斯坦福大学教授,1914年起任教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其最重要的作品是1913年发表的论文《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以这篇文章的标题命名的论文集,在其去世以后被反复再版重印至今,是分析法学的重要经典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