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单独设立了利润要素,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单独设立利润要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考虑是:他们所设的收益要素中包含了利得,费用要素中亦归入了损失,利润是收益与费用的相抵之差,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从而也就是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利润只是这一抵减会计程序的产物,无须单独设立利润要素。目前国内会计界持废除利润要素观点的人中,有一部分人从收入费用观出发,认为利润的计量可依据会计方程式:利润=收入-费用,利润只是收入费用配合的结果。他们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作法的影响,提出要取消利润要素;另一部分人则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利润的计量可依据会计方程式:收益(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亦=(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其实质就是对企业期初期末资产与负债的计量,他们认为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简单计量就可得出,作为单独会计要素来设立未免显得多余。
简介: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