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刑法规定对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方式包括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现实生活中以其他方式夺取他人生命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尤为突出。本文着重从国内外对自杀行为立法规定和理论争议进行梳理,从而得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者与自杀者成立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词】自杀教唆自杀帮助自杀一、自杀行为的性质所谓自杀,是指自己断绝自己的生命。然而关于自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的问题,理论界存在激烈的争议,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1)肯定说认为,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中有以下几种见解:1,阻却责任说,认为自杀行为是可罚的违法行为,但行为人没有责任。①2,无可罚的违法性说,即自杀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可罚的违法性。②(2)否定说认为,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社会的自然人享有自杀的权利。其中阻却违法说认为,自杀者对自己的生命享有自由处分权,因而阻却违法。③我国在实践中基本上对自杀行为持无罪的立场,因为人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自杀行为是犯罪,只是对该犯罪行为不予处罚,其主要根据是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当中的“人”解释成即包括他人,也包括自己。……
简介: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存在,网络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多,对于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备可罚性,学界的观点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但主观说存在主观归罪,标准无法认定等缺陷;客观说的合理之处在于其支持可罚的依据在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本身可罚,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无关,本文支持陈洪兵教授的观点,以利益衡量说作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的判断标准。
简介:儿童需要在教师的帮助下习得能为社会所接纳的适宜行为。用管制和惩罚的方式来制止儿童的不适宜行为,会给儿童带来消极的自我认识和内心感受,不利于其获得自我管理能力。积极的做法应该是满足儿童的需要,增强儿童的能力,发展儿童的自信和自尊,给予儿童自由选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和机会。具体策略包括:创设合理的活动室环境;保持每天稳定有序的日程安排;让等待时间最小化,时间利用最大化;让儿童参与规则的制定;引导儿童用语言表达消极的内心感受;通过转移注意力的方式帮助儿童释放消极情绪;采用“冲突谈话”的方式干预儿童的人际冲突:用积极的方式强化儿童适宜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榜样。
简介:青少年期是个体心理发展的关键阶段,一些青少年在这一阶段可能会面临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其中包括非自杀性自伤行为。非自杀性自伤行为指的是个体刻意伤害自己身体而不是出于自杀意图的行为,如割伤、自残等。据研究显示,这种行为在青少年群体中呈现出不容忽视的高发趋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