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一个主要内容和主要特征。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上把辩护制度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审判前诉讼阶段上犯罪嫌疑人(不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统称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抽象地承认,而在事实上却又被忽视。笔者认为,从创设辩护制度的本意和辩护职能的意义来看,应该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名副其实。一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意义辩护权是公民成为刑事追究活动的对象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必需的防卫性权利。辩护权的实质,就是公民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时,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自
简介:1996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原来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审判前七天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且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也能有限度的介入,这些规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其意义不可低估。但由于立法的不足,使辩护权的“虚化”现象相当严重,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有些方面甚至不如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辩护权“虚化”现象,指法律上虽然对辩护权的范围、行使方式、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具体程序上设计的粗疏,使辩护权不能行使或很难行使.达不到辩护目的的现象。一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
简介: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会出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脱管、漏管,违反禁止令或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收监时脱逃甚至反抗的情况。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强制权力,导致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推动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但面临的理论争议较大,立法难度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和困境,本文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强制措施的建议,以期对社区矫正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