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共十九大报告为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作出了具体部署。刚刚闭幕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高度,对政协事业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顶层设计的全局出发修订政协章程,为做好政协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将在省政协指导下,在中共南通市委领导下,把准性质定位,精准聚焦发力,以更加务实创新的工作举
简介:<正>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之困惑2004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在该《草案》中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第5条)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第6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8条)据此可以看出,《草案》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简介:了解信托的本质,洞悉其与合同和公司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信托法的属性,是我国信托立法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自信托制度设立以来,信托的性质一直是西方学界论争的焦点,代表性观点有物权论、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信托的多维性质。由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制在我国并无生存的法律环境,物权论不能用于界定我国信托法的本质属性,而商事组织论和契约论则可以为我国信托法所吸收或借鉴。考虑到在我国信托实践中民事信托与商业信托呈现融合趋势,我国信托法应当赋予整个信托制度以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商事组织地位,并基于信托的基本性质将信托法设定为授权法。
简介:高校学位授予权究竟属于国家行政权,还是高校自主权这一法律争议焦点的背后是以学生权利为中心和高校权益为中心的两股力量的博弈。面对这场博弈,各个法院在不同规范的支撑下作出不同的选择。对核心条款《学位条例》第8条、《教育法》第22、28条,以及《高等教育法》第11条的解读显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对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定位的规范缺失。实践中,法院把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定位在国家行政权或高校自主权,分别蕴含着对学术秩序或学术自由的不同价值追求。通过价值反思显示,将其定性为高校自主权更具正当性。将学位授予权这类带有学术性特质的权利,实质性地回归予高校,而不是将其视为国家行政权的下放.有助于高校去行政化。
简介:60年前,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中华民族万众一心,高唱义勇军进行曲,前仆后继,取得了抗日民族斗争的胜利;50年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人民,高唱进行曲,吹响进军号,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起社会主义新中国。如今,中国各族人民正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征途上,向着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前进。在这三次社会大变革的征途中,中国农工民主党同共产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农工民主党以国歌中的“前进”作为党刊的刊名,是当之无愧的,也是堪为警策的。面对世纪之交的机遇与挑战,在当今中国的政界论坛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