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作为招标人采购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者在组织招标过程中经常遇到很有竞争力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在初步评审阶段即被拒绝的情况,非常可惜。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如何提高投标文件质量,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初步评审,提高中标率,谈一些看法和建议,供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参考。
简介:摘要:一份完成的投标文件包含了资审、施组、报价三个部分。认真细致的研读招标文件,是编制科学合理投标报价的基础;合理的投标报价能体现出投标单位的管理能力和施工水平,是关系到能否中标的关键性影响因素;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资审部分的编制则关系到参与投标的资格以及后期评审加分的情况,也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之前,应由经营开发部组织召开会议,工程部、运营部等相关人员参会,由投标项目负责人介绍工程概况、招标文件的要求、现场勘察及标前会议的具体情况,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指出工程中的重点、难点。施工组织编制应交由现场施工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由工程部长或公司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最终形成统一、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紧扣设计者和业主的设计意图。本文总结工程投标过程中的注意要点和标书细节方法,有助于工程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简介:前些日子,一个同事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不买招标文件可以投标吗?"听了他的问题,我在脑海里迅速地将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过了一遍,好像真的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确是一个值得琢磨的有趣问题。同事的这个问题也不是他凭空想象出来的,该问题源于某家企业员工的问询,"如果我向招标人报了名,但我不购买招标文件,而是从别的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单位那里借招标文件复印,依据复印件编制投标书参与投标,请问:1.这种行为合法吗?如不合法,违反哪条法律法规?2.是否可以参与投标活动?如不可以参与投标活动,依据何在?3.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如无效,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