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内贸易中的提货单(以下简称内贸提货单)一直仅仅被视作一种提货的凭证,没有不可抗辩们,和可流通性,与国际贸易中的提单(以下简称外贸提单)同时具备提货、信用、流通三大功能的法律地位大相径庭。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内贸提货单买卖日益频繁,当事人任意抗辩造成了大量经济纠纷,法律的滞后使得这些纠纷难以及时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内贸提货单和外贸提单一样,属于商业活动中广义的票据范畴,应当赋予其与外贸提单一样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法津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内贸提货单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内贸提货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否则,
简介:目前,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以下简称有价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内容:(1)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凭证,不论是否兑现,或者记名的有价凭证,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包括不需要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均按票面额及可得收益一并计算;(2)记名的有价凭证,票面金额未定,如果已兑现的,按实际兑现财物的价值认定;尚未兑现的可作为情节认定;(3)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凭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凭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票面数不作为定罪依据。
简介: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供需双方当事人〔自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一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往的业并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巾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资生产指令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