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目的探讨超声造影在评估颈部动脉斑块稳定性中的诊断价值。方法选取 2019年 5月至 2019年 12月在我院采取超声造影做颈动脉斑块检查的 50例脑梗死患者进行分析,评估超声造影在颈动脉斑块稳定性检查中的应用价值。结果 50例患者中共检测出 50块颈动脉斑块,包括硬斑 21例、软斑 14例和混合斑 15例,斑块部位包括颈内动脉 6块、颈动脉窦部 35块和颈总动脉 9块;超声检查发现,混合斑与软斑最大增强密度显著高于硬斑 (P<0.05);混合斑与软斑最大增强密度显著高于硬斑 (P<0.05)。结论超声造影对颈动脉斑块稳定性评估具有重要临床价值,值得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超声微血管成像技术(SMI)评估颈动脉斑块稳定性的临床价值。方法选取患有颈动脉斑块的患者100例,均对其进行二维(2D)、彩色多普勒(CDFI)及微血管成像(SMI)检查,观察斑块回声、大小、位置、彩色血流信号和超精细血流信号。结果100例患者其中软斑50例,混合斑块32例,硬斑18例,软斑CDFI血流检出率为18%,SMI血流检查率为5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混合斑CDFI血流检出率为4%,SMI血流检查率为1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硬斑CDFI血流检出率为0,SMI血流检查率为0;而软斑和混合斑的SMI检出率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结论SMI技术较CDFI能够更好的显示颈动脉斑块内的新生血管,有助于颈动脉斑块稳定性的评估。
简介:目的:采用MRI动态增强扫描(DCE-MRI)测算厚壁斑块、薄壁斑块与破裂斑块容积传输常数(Ktrans),评估新生血管,为易损斑块的早期诊断提供依据。方法:怀疑有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的41例患者均行MRI平扫及动态增强扫描。根据MRI平扫图像对斑块进行分类,其中厚壁斑块15个,薄壁斑块9个,破裂斑块11个。根据DCE-MRI图像后处理获得各型斑块容积传输常数(Ktrans)。结果:厚壁斑块与薄壁、破裂斑块Ktrans值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薄壁斑块与破裂斑块Ktrans值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Ktrans值反映了不同类型斑块新生血管及炎性浸润的不同,可作为早期评估斑块稳定性的一个指标。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软脉化斑颗粒对改善颈动脉斑块稳定性的疗效。方法:对照组为阿托伐他汀钙片治疗,观察组加用软脉化斑颗粒治疗。结果:治疗后颈动脉IMT、斑块Crouse积分、FD积分、TG、CHO均为观察组更低(P<0.05);中医证候疗效组间对比差异显著P<0.05;两组患者疗程内均未见药物不良反应。结论:(1)软脉化斑颗粒在减少颈动脉IMT、Crouse斑块积分、FD中医症状积分及降低甘油三酯TG、总胆固醇CHO等综合疗效方面有明显作用优势。(2)与单纯口服阿托伐他汀片相比,联合口服软脉化斑颗粒对颈动脉斑块稳定性有较好的作用,可提高治疗效率,应用软脉化斑颗粒能够有效提升患者颈动脉斑块稳定性并获得较为满意的临床疗效。
简介:目的:动脉粥样硬化(Atherosclerosis,AS)斑块不稳定是导致心脑血管事件的关键因素,目前尚缺乏有效救治措施本文主要探讨三七总皂苷(TotalSaponinofPanaxnotoginseng,PNS)对斑块稳定性的影响,并检测斑块中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基质金属蛋白酶-2(MMP-2)的表达,以期为寻找有效改善AS斑块稳定性的药物提供实验依据.方法:高胆固醇饮食建立免AS病变模型,取主动脉行组织形态学观察,用“ImageProPlus4.5”软件测定斑块面积、内膜总面积、内膜厚度、中膜厚度、纤维帽厚度和斑块内脂质含量及采用免疫组织化学方法对斑块组织中MMP-2,VEGF进行分析.结果:PNS治疗组斑块面积、内膜厚度、脂质含量低于模型组,纤维帽厚于模型组;PNS治疗组斑块组织中MMP-2,VEGF的表达显著低于模型组.结论:PNS对AS斑块有稳定作用,其机制可能与抑制VEGF,MMP-2表达有关.
简介:【摘要】目的:超声造影评估颈动脉斑块稳定性与脑梗死的关系探讨方法: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内在我院采取磁共振成像(MRI)和超声造影进行颈动脉斑块检查的脑梗死患者中随机选取68例作为此次对象,以评估超声造影在劲动脉斑块稳定性检查中的应用效果。结果:68例患者中检测出68块颈动脉斑块,其中包括硬斑32例、软斑22例、混合斑14例;斑块部位显示颈内动脉10块、颈动脉窦部42块、颈总动脉16例;超声检查显示混合斑与软斑的最大增强密度明显高于硬斑(P<0.05)。经磁共振成像检查显示,软斑脂质坏死核体积显著高于其他体积(P<0.05);软斑和混合斑中斑块的内出血体积较硬斑更高(P<0.05)。结论:超声造影检查可较好的评估颈动脉斑块的稳定性与脑梗死发生情况之间的关系,对临床相关疾病的诊疗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推广运用。
简介:法律语言是全民语言功能分化的产物。全民族共同语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里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久而久之便形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变体、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乃是全民共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中传递法律活动信息、执行立法和司法功能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一经形成,便不能随意变更。在同一时代、同一语言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为处理法律事务而使用语言时,都必须自觉地接受其制约,遵循其规范。例如在法庭上,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审判长这么说:“传证人×××到庭!”这一句话能不能改说成“叫证明人×××出场”呢?显然不能。原因仅仅在于,前者是现代中国业已约定俗成了的法律用语,而后者却不具有法律特点、法律色彩,不是法律用语,因而不适用于法律活动领域。可见,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法律语言是相对稳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