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巴塞尔协议的含义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一系列国际金融法律文件。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包括,1975年的
简介: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说明了银行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Ⅱ存在诸多漏洞,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交叉风险等新型风险,且巴塞尔协议Ⅱ不能解决经济周期的“顺周期”效应。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登上了历史舞台,本文就巴塞尔协议Ⅲ做出一些简单论述。
简介:摘 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es)。该法以银行自己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代表了未来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一种趋势。但在目前,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内部评级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缺乏风险管理内在激励、外部监管和评级系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不少障碍,要尽早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必须先在改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外部环境方面做准备,特别要通过强化外部监管力量如完善外部评级体系、加快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来推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问题。